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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就非法佔用耕地致耕地毀壞認定徵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07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徵求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
修改意見的函

國土資廳函〔2009〕585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農業部、環境保護部、司法部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 (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副省級城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國土資源局,各派駐地方的國家土地督察局:

    為規範對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毀壞的認定工作,根據我部2009年立法工作計劃,起草形成了《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送你們,請研究並提出修改意見,並於2009年7月15日前將修改意見反饋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

    聯絡電話:010-66558566,010-66558543(傳真)

    電子郵箱:hwchi@mail.mlr.gov.cn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八年七月一日

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制定本辦法的目的〕

  為了規範對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認定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非法佔用耕地案件中,對涉嫌犯罪向公安機關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需要對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進行認定的,適用本辦法。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對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偵查、批准逮捕、公訴、審判過程中,委託有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進行認定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按照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認定機關〕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土資源部交辦和本部門立案查處的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認定工作。

  市(地)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立案查處和縣(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的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涉及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認定工作。

  第四條 〔認定委託〕

  國土資源部立案查處的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對耕地種植條件的毀壞進行認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縣(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查處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中,需要對耕地種植條件的毀壞進行認定的,由縣(市)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向所在行政區域的市(地)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該違法行為的調查報告及有關材料,由市(地)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五條 〔認定的前提條件〕

  非法佔用耕地行為涉嫌犯罪,需要對涉及的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進行認定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當事人佔用耕地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當事人佔用耕地的行為,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調查被確認為非法佔用土地;

  (三)非法佔用的耕地中,基本農田面積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面積10畝以上,種植條件涉嫌被嚴重毀壞的。

  第六條 〔種植條件嚴重毀壞的界定〕

  非法佔用耕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

  (一)在非法佔用的耕地上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建設,造成耕地被硬化的;

  (二)在非法佔用的耕地上挖沙、採石、採礦、取土,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層被破壞的;

  (三)在非法佔用的耕地上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適於繼續用於涉及人體健康的農作物種植的。

  第七條 [污染認定委託]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承辦涉及本辦法第六條第(三)項的認定事項,可以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鑒定,並出具相應的檢測或者鑒定報告。

  受委託的專業檢測機構,應當具有國家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的資質條件。

  第八條 〔認定程序〕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出具認定結論,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組成認定組織;

  (二)查閱相關案件材料、踏勘非法佔用耕地的現場;

  (三)進行有關勘測計算,或者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鑒定,並形成認定報告;

  (四)出具認定結論。

  第九條 [認定報告內容]

  認定報告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認定事項涉及的耕地的具體位置及四至範圍;

  (二)該宗耕地的類別(指基本農田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

  (三)耕地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的具體情況表述及相關勘測數據;

  (四)耕地是否被嚴重毀壞的認定意見;

  (五)相關的數據、圖表等資料;

  (六)承辦人員的姓名、身份證明。

  涉及委託專業檢測機構的事項,認定報告應當附具專業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或者鑒定報告。

  第十條 [認定結論]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認定報告,以本部門名義出具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結論。認定結論應當附具認定報告及相關資料,註明日期並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期限要求]

  認定報告,自組成認定組織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並提交;案情複雜或者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技術檢測、鑒定的,經本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

  認定結論,自接到認定報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

  第十二條 [工作經費]

  認定工作所需經費,可以從立案查處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辦案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十三條 〔認定終止〕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認定工作之前,非法佔用耕地的當事人主動糾正違法行為並恢復耕地原狀,經立案調查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勘踏種植條件確已恢復的,可以終止認定。

  第十四條 〔授權規定〕

  省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結合當地實際,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五條 〔實施日期〕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關於《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辦法》
(徵求意見稿)的説明
  

  一、制定認定辦法的必要性及依據

  2000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對“造成耕地大量毀壞”作出了司法解釋,即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採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但是,在法律法規實施過程中,由於一些地方的有關部門對於什麼是“耕地種植條件嚴重毀壞”、如何進行認定、由誰出具認定結論等問題認識不一,致使相關案件不能及時得到最終處理。為了規範此項工作,及時移送及懲處破壞耕地犯罪行為,有必要對破壞耕地的認定問題作出規定。

  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于2008年9月聯合發佈的《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對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需要對耕地毀壞進行認定的,明確“由市(地)級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認定結論”。根據以上規定,我們起草了《非法佔用耕地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認定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起草過程

  國土資源部高度重視本辦法的起草工作,將此項工作列入學習和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的重要研究內容。部執法局對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進行了研究,並在一些省份進行了調研。在查閱資料、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起草了辦法初稿。徵求了部內相關司局、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農業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的意見,修改後報送法規司。法規司會同執法局于2009年5月在廣州召開座談會,聽取部分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建議,修改後形成現在的徵求意見稿。

  三、需要説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耕地毀壞的認定部門

  根據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耕地及查處非法佔用耕地行為的職責在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國土資源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見》中,明確由市(地)級或者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認定結論。因此,本辦法把耕地毀壞認定的部門規定為省級或市(地)級政府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對於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非法佔用耕地案件需要進行認定的,經其申請,由市(地)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出具認定結論。對於部直接查處的案件需要出具認定結論的,責成有關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二)關於耕地毀壞認定的前提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毀壞耕地達到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達到10畝以上的,才構成犯罪。據此對耕地毀壞進行認定的前提條件作了規定,即必須要以非法佔用耕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為前提,並且達到了法定的面積標準。

  (三)關於耕地嚴重毀壞的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非法佔用耕地造成毀壞包括三種情況:一是建設建築物或者構築物等非農業建設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二是挖沙、採石、採礦、取土造成種植條件嚴重毀壞,三是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耕地嚴重污染。

  對於非法佔用耕地所建設的建築物或者構築物,本辦法以是否硬化了地面為界定標準;對於挖沙、採石、採礦、取土等行為,雖然沒有進行建築物、構築物建設,但致使原來的耕作層被破壞。由於各地實際情況差別很大,對耕作層不易作出具體厚度的規定。但各地根據相關技術標準可以作出認定。據此,本辦法將耕作層被破壞界定為種植條件被嚴重毀壞;對於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耕地嚴重污染,規定為“在非法佔用的耕地上堆放固體廢棄物,造成耕地被污染,不適於繼續用於涉及人體健康的農作物種植的”,屬於耕地被嚴重污染。但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沒有技術力量對此進行認定,因此在辦法中規定,此項工作可以委託專業檢測機構進行檢測或者認定。

  (四)關於認定的程序

  考慮到對種植條件嚴重毀壞進行認定,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和時限要求,才能作出科學準確的認定,本辦法對此也作了規定。如組成認定組織、踏勘現場、進行有關勘測計算,形成認定報告後承辦人要簽字等。為了保證工作效率,對有關時限要求等也作了規定。

  (五)關於公安部門自行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檢察院、法院辦理涉嫌非法佔用耕地犯罪案件涉及耕地毀壞的認定

  在執法實踐中,有時會出現未經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公安部門自行立案偵查或者檢察院、法院辦理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需要對耕地毀壞進行認定的情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 國土資源部關於在查處國土資源違法犯罪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若干意見》,對此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對非法佔用耕地涉嫌犯罪案件偵查、批准逮捕、公訴、審判過程中,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委託進行上述認定並出具認定結論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受理,並按照本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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