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關於組織開展機電産品再製造試點工作的通知
工信廳節〔2009〕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副省級省會城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循環經濟發展,經研究,我部決定組織開展機電産品再製造試點工作。現將機電産品再製造試點工作的目標、範圍、組織申報程序及相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主要內容和範圍
再製造是指以機電産品(裝備)等舊工業製成品為原料,運用高科技的清洗工藝、修復技術或利用新材料、新技術,進行專業化、批量化修復或技術升級改造,使得再製造後産品(裝備)在技術性能和安全質量等方面達到原同類新品的標準要求。
國外産業實踐表明,再製造不僅是大量報廢機電産品實現資源化利用的最佳途徑,而且由於其節能減排成效顯著,對我國實現節能減排目標意義重大。大力發展再製造産業,是我國節能減排的一項重要措施,是加快發展循環經濟,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的重要舉措,也有利於促進就業和擴大對外貿易。
機電産品再製造試點的工作目標是,通過試點,為制定再製造産品相關技術標準和市場準入條件、完善流通監管體系、加強逆向物流體系建設等提供參考,為大規模推進機電産品再製造産業發展積累經驗。
機電産品再製造試點工作的主要內容是,選擇部分機電産品製造行業,確定一批具備行業代表性和較好再製造基礎的企業開展再製造試點,依託試點企業積極探索機電産品再製造的基本做法、相關政策、管理制度和監管體系。
開展再製造試點的範圍包括:工程機械、大型工業機電設備、機床、農用機械、礦採機械、鐵路機車裝備、船舶裝備、醫療及辦公信息設備等整機及關鍵零部件。
二、試點企業申報程序及相關要求
(一)試點企業基本條件。開展再製造試點的機電産品生産企業應當基本具備以下條件:在該行業具有代表性;具有較大生産製造規模;具有較高的産品(裝備)社會保有量;具備開展再製造的基礎條件。
(二)試點企業申報內容要求。試點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試點企業的基本情況(包括現有裝備、産品生産規模、保有量),再製造的工作基礎(包括舊件回收情況),再製造發展潛力分析和發展目標(3年),再製造裝備、産品範圍,再製造裝備、産品用途和銷售渠道。
(三)試點企業確定。在各地區和有關企業申報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對申報企業進行審核,選擇確定一批企業開展試點。
(四)試點工作要求。試點企業應制定試點工作方案,明確目標任務,成立領導小組,加強技術改造,組織落實試點工作各項任務。試點企業在獲得批准後,應當加快工作進度,儘快達到以下要求:制定和形成完善的再製造相關技術質量標準和生産規範;具備檢測、檢驗舊件和再製造産品主要性能指標的技術手段和能力;具備再製造所需拆解、清洗、加工、裝配、檢測等方面的技術裝備,形成批量化生産能力和産業規模;具備污染防治設施和能力,達到廢物處理等相關環保要求;通過第三方的質量管理體系和環境管理體系審核。在達到上述要求後,再製造試點企業可提出驗收申請。
(五)有關激勵政策。對試點企業再製造相關重點建設項目,中央及各級地方政府技術改造等財政資金予以優先安排支持。加快研究對通過驗收的試點企業開展再製造的鼓勵扶持政策。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企業組織推薦再製造試點企業,並對申報材料和企業資質條件進行認真審核,于7月30日前將申請報告文本(一式六份)及電子版報送我部(節能司)。
聯絡人:王孝洋
電 話:010-66013058 傳真:010-66016209
E_mail:jns@miit.gov.cn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