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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發出通知在全省推行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制度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1日   來源:福建日報

    今後,福建省各縣(市、區)將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本轄區內的醫患糾紛(含轄區內的省、設區市級的醫療機構),二級以上醫院設立醫患糾紛調解工作室,負責醫患糾紛的調解工作。

    近日,省綜治辦、衛生廳、司法廳聯合發出《關於在全省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通知》,對建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組織的基本原則、調解工作程序和調解工作機制等作出規定。

    《通知》提出,調解的基本原則為: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進行調解,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沒有規定的,依據醫學知識和道德規範進行調解;在雙方當事人自願平等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尊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接受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及創建平安醫院領導小組的指導。

    調解工作程序包括:

    一是受理。依醫患糾紛當事人申請受理調解,當事人沒有申請的,可主動調解,但當事人表示異議的除外。當事人申請調解糾紛,可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受理調解糾紛,應當登記。

    二是指定調解主持人。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醫患糾紛,應指定1名專職人民調解員為調解主持人,並可由患者或家屬從專家庫中選擇兼職調解員。遇重大複雜糾紛或根據需要可指定若干專兼職人民調解員參與調解,必要時可請當地鄉鎮(街道)和患者常住地人民調解員參與。

    三是調解準備。調解主持人分別向雙方當事人詢問糾紛事實和情節,了解雙方的要求及其理由,必要時向有關單位徵集資料,核實情況,向專家諮詢,做好調解前的準備工作。

    四是依法調解。調解一般在調解機構內進行,根據需要也可以在便利當事人的場所進行。調解前應告知當事人關於人民調解的性質、原則和效力及當事人在調解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主持人應當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引導、幫助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調解不成的,要防止糾紛激化,引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五是製作調解協議。經調解成功的,應製作調解協議,協議書使用司法部統一的文書格式。調解協議應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糾紛簡要事實、爭議事項、雙方責任、雙方達成的共識及履行方式和期限等。調解協議應由雙方當事人和調解主持人簽名,加蓋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印章。

    《通知》提出,調解的工作機制包括:一是聯動聯調機制。各地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與所在地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之間建立聯動聯調工作機制,整合資源,交換信息,密切配合,提高調解工作效率。對複雜、疑難的醫患糾紛,衛生行政機關與司法行政機關要及時溝通、互相配合,發揮各自優勢,努力化解矛盾。必要時可向上級機關請求醫學、法學專家支持。二是回訪機制。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適時進行回訪,並做好記錄,確保調解協議落實到位。(記者 段金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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