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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匯局就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15日   來源:外匯局網站

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人就改進與完善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
外匯管理政策答記者問

    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發佈《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記者就《規定》有關內容採訪了國家外匯管理局相關負責人。

    問:《規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在當前世界經濟金融逐步全球化、一體化背景下,包括民營企業在內的境內企業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需求與日俱增,對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審批程序和對境外直接投資企業進行融資支持的呼聲也越來越高。為推動和促進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發展和壯大,在適應國際收支均衡管理需要的情況下,近幾年來外匯局陸續出臺了一系列關於改革和規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方式的政策措施。

    為對近年來已出臺的比較分散的有關境外直接投資的規範性文件進行系統地梳理,制定一部新的適應當前外匯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管理實踐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法規,外匯局擬定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並廣泛徵求了境外投資主管部門、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社會各界的意見,《規定》2009年7月13日正式發佈,並於2009年8月1日起實施。

    當前我國正處在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關鍵時期,經濟總體形勢企穩向好,進一步簡化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出臺鼓勵企業“走出去”的外匯管理政策,有利於企業更好地把握境外直接投資的時機,降低境外投資成本,促進投資便利化,穩步有序地推動跨境資本交易的對外開放進程,促進我國國際收支的基本平衡。

    問:《規定》主要有哪些改革措施?

    答:一是擴大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境內機構可使用自有外匯資金、符合規定的國內外匯貸款、人民幣購匯或實物、無形資産、留存境外利潤等多種資金來源進行境外直接投資。二是將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的審核方式由事前審查改為事後登記。三是對境外直接投資企業的後續融資提供支持,明確境內機構可以向其境外直接投資企業提供商業貸款及融資性擔保。四是將外匯局對境內機構境外投資資金匯出的管理由以往的核準制調整為登記制。境內機構向外匯指定銀行提交相關文件,由銀行進行真實性審核後,即可為其辦理投資資金匯出。五是允許境內機構在其境外項目正式成立前的籌建階段,經外匯局核準,可以匯出其投資總額一定比例的前期費用。六是明確了境外投資企業利潤以及減資、轉股、清算等資本變動所得留存境外或匯回境內的處置方式和管理原則。七是建立全口徑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體系。除傳統意義上的境內非金融機構以外,明確並規範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方式和法規適用問題。八是充分利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構建起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的統計監測機制。

    問:上述措施實施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可能存在哪些風險?如何防範風險?

    答:《規定》改變了原先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方式,實行事後備案登記。為了在國際收支形勢發生明顯變化的情況下,防範可能出現的風險,在《規定》中明確:外匯局可根據我國國際收支形勢和境外直接投資情況,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範圍、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直接投資所得利潤留存境外的相關政策進行調整。在實際操作中,外匯指定銀行需查詢外匯局登記的境內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情況,方可為其辦理境外投資款的匯出。總體而言,改變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方式的風險有限,可以通過其他部門的配合及外匯局的登記環節防範所涉風險。

    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境外直接投資是指什麼樣的投資?

    答:這裡所説的境外直接投資,是指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下屬或分支機構,或並購境外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股權,以取得其所有權、控制權或經營管理權等權益的行為。如,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設立子(分)行或子(分)公司,購買境外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原股東的股權等。這種投資有別於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進行的間接投資,即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購買境外資本市場産品或貨幣市場工具等境外資産。

    問: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原則是什麼?

    答:《規定》明確了境內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管理的法規依據,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實行全口徑管理,不論是金融機構還是非金融機構,只要到境外直接投資,均應按照《規定》的要求辦理有關外匯登記和匯兌手續。目前,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均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辦理。因此,為了便於境外直接投資的順利進行,金融機構應在《規定》發佈後,做好以下工作:

    一、鋻於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已經上線運行,為了保證境外直接投資項下跨境資金流出入統計數據的全面性與準確性,保證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和匯兌業務的順利進行,在《規定》正式實施之前,已進行境外直接投資的金融機構應到所在地外匯局進行境外投資有關信息的補錄入工作,此項工作應于2009年12月31日前結束。

    二、金融機構境外直接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改為事後登記,即在取得主管部門批准後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並就其外匯資金來源情況進行説明。

    問:前期費用和境外投資款的匯出管理有何不同?

    答:境內機構在境外直接投資項目或企業設立之前,若需匯出一定金額的前期費用,需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並憑外匯局核準件到銀行辦理匯出。境內機構若匯出除前期費用以外的其他境外投資資金,銀行只需憑境內機構提交的境外直接投資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資外匯登記證,在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中查詢相關信息後即可辦理。

    問: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後,境內機構還需領取紙質外匯登記證嗎?

    答:直接投資外匯管理信息系統上線運行後,全部直接投資項下業務將全部通過該系統辦理,實現了境內機構境外直接投資的電子化、信息化管理。因此,外匯局頒發的外匯登記證以IC卡形式取代了以前的紙質外匯登記證,便於電子化操作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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