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推進廣東省養老保險省級統籌,逐步實現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以下簡稱“費率”)的基本統一,廣東省勞動保障廳日前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勞動保障廳養老處處長楊健海説,3年之後廣東省要實現養老保險各地費率統一,為無障礙轉移養老保險創造條件。
廣州韶關繳費比例高達22%,珠海深圳僅10%
楊健海説,地區經濟差異大,在全國是比較特殊的。因此各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長期不統一。繳費高的地區有湛江、廣州、韶關等地,最高達22%,最低的是佛山、中山、珠海、深圳僅為10%.據悉,繳費高地區一般是老工業基地,國有企業退休人員較多。繳費低地區則為發達地區,年輕人參保多。
楊健海認為,《通知》的頒布實施,對於加快完善我省社會保障體系,推動我省養老保險事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一是有利於加快實現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二是有利於“雙轉移”重大戰略部署的推進實施,三是有利於支持廣大企業抵禦國際金融危機,四是有利於省內養老保險關係無障礙轉移的貫徹落實。
據介紹,《通知》明確費率調整的實施步驟。第一步,從2009年7月1日起,鼓勵有條件的地區將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8%的降低為18%,其他各市的單位費率保持不變;第二步,從2010年7月1日起,鼓勵將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6%的降低為16%,將費率低於12%的地區調整為12%;第三步,從2011年7月1日起,將單位繳費比例高於15%的地區調整為15%,將費率低於13%地區的費率調整為13%.
費率調整逐步過渡
《通知》體現了“分步走”的基本思路,從費率調整的前提條件、基本原則、審批程序、發放責任、工作要求以及實施步驟等六個方面作出具體規定。
明確費率調整的前提條件。各地只有在滿足養老保險基金當期收支盈餘、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費率高於15%,或者低於13%、基金使用管理規範、按時足額上繳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等全部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申請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比例。
明確費率調整的基本原則。一是統籌考慮原則。各市應在基金可控、可承受的範圍內,按照省級統籌的目標和要求,結合擴面徵繳工作的開展,統籌考慮費率調整問題;二是適度原則。各市應在嚴密測算後調整費率,並密切監控,確保費率調整在適度的範圍內進行;三是逐步過渡原則。各市應採取逐步過渡的方式調整費率,避免幅度過大導致基金收支失衡和企業負擔畸輕畸重。
明確費率調整的審批程序。各地要嚴格遵照國家和省有關費率調整申報程序的規定,在做好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和測算的基礎上,先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後,再報地級以上市政府批准執行。對於未經省勞動保障廳審核同意自行調整費率的地區,省級養老保險調劑金一律不予調劑。
明確費率調整後的發放責任。各地經批准調整費率後,必須嚴格履行《廣東省社會養老保險條例》規定的職責,維持基金的收支平衡,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對因繳費比例調整而形成的基金收支赤字,由各市通過擴面徵繳、財政補助等手段加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