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公告〔2009〕第11號
為拓寬證券公司證券資産管理業務的投資渠道,保護投資者利益,推動債券市場健康發展,根據《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交易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2號發佈)、《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登記託管結算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9〕第1號發佈)等有關規定,現就證券公司為開展證券資産管理業務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開立債券賬戶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證券公司在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從事證券資産管理業務時,應為其設立的各資産管理計劃(包括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專項資産管理計劃和定向資産管理計劃)分別開立單獨的專用債券賬戶。賬戶名稱為“證券公司名稱—託管人名稱—資産管理計劃名稱”。
二、資産管理計劃可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也可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
三、資産管理計劃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資産託管人應以資産管理計劃名義向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資産管理人可以資産管理計劃名義向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申請辦理交易聯網手續。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資産管理人與資産託管人的金融業務許可證(複印件)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
(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頒發的資産管理業務資格證明文件(複印件)。
(三)集合資産管理計劃、專項資産管理計劃的資産管理合同文本(複印件)和資産託管協議(複印件);定向資産管理業務的資産管理合同(複印件)和資産託管協議(複印件)。
(四)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出具的對該資産管理計劃的批准文件(複印件)(定向資産管理計劃除外)。
(五)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
資産管理人和資産託管人應對各自提交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四、資産管理計劃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資産管理人應與結算代理人簽訂債券結算代理協議,有關業務比照金融機構法人辦理。
結算代理人應代理資産管理計劃向中央結算公司申請開立債券賬戶。申請時除提交本公告第三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資産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複印件)。
五、中央結算公司和交易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後,按規定的程序辦理債券賬戶的開戶手續和交易聯網手續。
六、資産管理計劃直接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其資産託管人應按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向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備案。備案材料如下:
(一)本公告第三條第(一)、(二)、(四)項要求的材料。
(二)交易中心出具的聯網通知書(若有)。
(三)中央結算公司出具的開戶通知書。
(四)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資産管理計劃通過結算代理人進行債券交易和結算時,結算代理人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備案時除提交本公告第六條要求的材料外,還應提交資産管理人與結算代理人簽訂的債券結算代理協議(複印件)。
八、資産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發生變更時,相關當事人應及時與交易中心及中央結算公司聯絡,辦理相應的變更手續,並應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
資産管理計劃終止時,資産管理計劃的管理人、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應及時與交易中心及中央結算公司聯絡,辦理相應的登出手續,並在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參照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公告〔2008〕第3號的有關規定備案。
九、除債券分銷業務外,同一證券公司管理的各債券賬戶之間不得相互進行債券交易。
十、證券公司應當對各資産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進行單獨管理,不得挪用其管理的資産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的債券。
十一、資産管理人、資産託管人或結算代理人在開展資産管理計劃的債券投資、交易和結算等相關業務時,應嚴格遵守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相關管理規定。
十二、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根據本公告制定相關業務操作規程,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後施行,切實做好資産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開立的相關工作。
交易中心和中央結算公司應做好證券公司資産管理計劃專用債券賬戶交易、結算的日常監測工作,遇到異常情況應及時處理,並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
十三、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