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貴州省國土資源廳出臺了《關於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本次調整貴州省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主要是針對當前經濟形勢和土地市場運行變化情況,為進一步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重大決策,更好地履行部門職責,充分發揮地價政策在宏觀調控中的作用,國土資源部決定對《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進行適當調整。根據國土資源部要求,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結合貴州實際,制訂了《貴州省優先發展産業工業項目目錄》和《貴州省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工業項目目錄》(詳情可諮詢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利用處)。
《通知》明確了六個方面的問題:一是要求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工業用地出讓前應當按照《城鎮土地估價規程》(GB/T 18508-2001)進行評估,根據土地估價結果、土地供應政策和最低價標準等集體決策、綜合確定出讓底價。
二是要求各地對優先發展産業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優先發展産業的工業項目見《貴州省優先發展産業工業項目目錄》。用地集約是指項目建設用地容積率和建築系數超過《關於發佈和實施〈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24號)所規定標準40%以上、投資強度增加10%以上。
三是以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為主的工業項目,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70%執行。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工業項目是指在産地對農、林、牧、漁業産品直接進行初次加工的項目,見《貴州省農、林、牧、漁業産品初加工工業項目目錄》。
四是對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國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開發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業項目用地,在確定土地出讓價格時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15%執行。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於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50%執行。國有未利用地包括《土地利用現狀分類》(GB/T 21010-2007)中未列入耕地後備資源的鹽鹼地、沼澤地、沙地、裸地。
五是工業項目可按照上述第二、三、四項要求擬定的出讓底價低於該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的,可以按不低於實際各項成本費用之和的原則確定出讓底價。
六是工業用地出讓必須符合國家供地政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工業用地出讓的監督管理,通過土地市場動態監測與監管系統,及時掌握出讓價格等土地供應信息。對違反最低價標準相關實施政策、低於標準出讓工業用地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