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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就《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7月27日   來源:銀監會網站

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發佈
《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中國銀監會發佈了《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日前就《辦法》的發佈實施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本《辦法》?

    答:《辦法》是銀監會近年來一攬子貸款業務監管法規修改與制定的重要組成部分。起草本《辦法》,主要基於以下幾個方面的考慮:

    一、落實科學發展觀的要求,支持我國經濟又好又快的發展。在目前國際金融危機衝擊的背景下,《辦法》的出臺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科學、合理地配置信貸資源,加大金融對經濟增長的支持力度,從而保障信貸資金流向有效的實體經濟和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項目,為拉動內需、促進經濟發展保駕護航。同時,《辦法》也有利於防範貸款快速增長形勢下的銀行風險,有利於優化信貸結構,有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高信貸管理的質量,有助於防範未來銀行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一步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風險管理水平。

    二、通過立法的形式將國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産貸款風險管理實踐中的良好做法逐步納入法治化的軌道。從國際上看,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管理有成熟的經驗,在固定資産貸款管理方面有很多已成為行業慣例的良好做法。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借鑒國際上的良好做法,結合我國國情,不斷更新風險管理理念,應用先進的風險管理工具,基本建立和逐步完善了信貸風險管理制度,在風險管理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長期的風險管理實踐中積累的良好經驗值得在全行業範圍內推廣實施。

    三、對現行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風險監管制度進行系統化的調整與完善。銀監會成立後,倡導以風險為本的監管理念,明確監管工作的目的就是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保護廣大存款人和消費者的利益,通過審慎有效的監管,增進市場信心。但面對近些年我國金融資産顯著增長,信貸資産規模迅速擴大的狀況,如何保障貸款資金的安全,有效防範信用風險已經成為銀行業監管的重要責任。同時,由於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管理模式在經濟轉型的過程中還存在相對粗放的地方,信貸文化還不夠健全,尤其是貸款支付管理較為薄弱,在實際貸款活動中存在貸款資金不按照貸款用途使用的情況,從而可能誘發系統性風險,影響到我國銀行體系的穩定與發展。該《辦法》系統地規範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産貸款的流程,是一項銀行業風險監管的長期制度安排。

    問:《辦法》有哪些主要內容?

    答:本《辦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條,包括總則、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幾個部分,《辦法》主要從貸款業務流程規範的角度提出監管要求,是對現行貸款類監管法規的系統性完善。其要點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辦法》強化貸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傳統貸款管理模式的轉型,提升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産的精細化管理水平。《辦法》要求貸款人內部應將貸款過程管理中的各個環節進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則將各環節職責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崗位,並建立明確的問責機制。這些環節主要包括:受理與調查、風險評價與審批、合同簽訂、發放與支付、貸後管理等。通過進一步強化科學的貸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實現貸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細化的轉變,有助於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貸款發放的質量,也有利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強貸款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二,《辦法》倡導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強化貸款用途管理。《辦法》要求貸款人依法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通過加強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增加貸款人受託支付等手段,健全貸款發放與支付的管理,減少貸款挪用的風險。

    第三,《辦法》強調合同或協議的有效管理,強化貸款風險要點的控制,有助於營造良好的信用環境。《辦法》要求貸款人在合同或協議中應對控制貸款風險有重要作用的內容與借款人進行約定,使貸款人通過合同來控制貸款風險。

    第四,《辦法》強調加強貸後管理,有助於提升信貸管理質量。由於不合理的績效考核導向,銀行業金融機構“重貸前、輕貸後”的現象普遍存在。《辦法》要求加強貸後風險控制和預警機制,強調動態監測以及對貸款賬戶的管理。

    第五,《辦法》明確貸款人的法律責任,強化貸款責任的針對性,有助於構建健康的信貸文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審慎監管的有關內容,《辦法》規定對不按本《辦法》經營固定資産貸款業務的行為採取監管措施,或給予罰款、取消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等行政處罰措施。通過合理設定貸款業務的處罰類別,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的全流程管理,進一步提高我國銀行業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的水平。

    問:如何理解固定資産貸款的定義?

    答:《辦法》從貸款用途的角度將固定資産貸款定義為“貸款人向企(事)業法人或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其他組織機構發放的,用於借款人固定資産投資的本外幣貸款。”其中的“固定資産投資”沿用了國家統計部門的口徑,包括基本建設投資、更新改造投資、房地産開發投資以及其他固定資産投資四大類。

    問:《辦法》通過何種方式保證貸款按約定用途使用?

    答:第一,要求貸款人應事先與借款人約定明確、合法的貸款用途,約定貸款發放條件、支付方式、接受監督以及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二,要求貸款人設立獨立的責任部門或崗位,負責貸款發放和支付審核,確保借款人的支付符合借款合同中約定用途。

    第三,《辦法》將貸款資金支付分為“貸款人受託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兩類,經多方調查、論證後,規定單筆金額超過項目總投資5%或超過500萬元的,應採用貸款人受託支付方式。

    第四,要求貸款人在借款人不按約定的方式、用途使用貸款時,採取更嚴格的發放和支付條件,或停止貸款發放和支付。

    問:《辦法》出臺是否會影響企業的貸款申請與使用?

    答:該《辦法》沒有抬高企業獲得貸款的門檻,也不改變授信條件,因此不會對企業獲得銀行授信産生影響。在貸款使用方面,《辦法》只是從貸款支付環節,強調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貸款用途管理,這符合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也是銀行業監管的一貫要求。同時,《辦法》提出的貸款支付管理理念,在目前某些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固定資産貸款管理中已有很多嘗試,在某些領域甚至已成為全行業的習慣做法。實踐表明,對貸款資金支付的管理並沒有影響到借款人的資金使用。

    問:《辦法》實施貸款支付管理是否會影響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的成本?

    答:《辦法》在設計支付方式、確定支付標準時,綜合考慮了大中小企業的特點、承受能力等因素,並由部分銀行進行了實際業務測算。結果表明,《辦法》中貸款支付管理規定能夠保證企業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夠保障貸款資金的及時有效支付,還能夠降低企業的利息支出,節約企業的財務成本。對銀行業金融機構來説,可能從量上看會增加某些業務環節的操作成本,但實際上由於貸款挪用風險的減少,貸款質量得到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整體效益也得到提高。

    問:銀監會如何保證《辦法》的貫徹落實?

    答:第一,《辦法》統一標準,避免出現執行偏差。《辦法》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分大小,均需執行;對所有類型的借款人的貸款均需執行。

    第二,《辦法》發佈後給予銀行業金融機構三個月的準備期。銀監會將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按照《辦法》的相關要求,制定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做好組織架構、信息系統的合同文本的修訂等準備工作。

    第三,《辦法》實施後,銀監會將跟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辦法》的執行情況,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有效提高銀行業金融機構固定資産貸款管理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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