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吉林省當前職業技能培訓工作中存在培訓針對性不強、管理不規範、監管措施不到位、個別地方騙取挪用補貼資金等突出問題,為提高培訓質量,確保資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近日,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下發了《關於進一步規範特別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聯字[2009]30號),就進一步規範吉林省職業技能培訓工作做出相關規定。
一是加強定點培訓機構管理。《通知》規定,各地必須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面向社會各級各類職業院校和職業培訓機構,通過招投標方式認定承擔各類培訓任務的培訓單位。在招投標過程中,要建立專家評審、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就業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共同參與認定的機制。各地要建立培訓機構動態管理和退出機制,定期對所屬培訓機構開展的特別職業培訓情況、資料存檔情況或延伸檢查,定期向社會發佈經確定的具有資質的培訓機構名單。對培訓質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騙取、套取培訓資金的定點培訓機構,要取消其定點資格。
二是強化培訓針對性和有效性。《通知》規定,要根據不同群體特點,實施分類培訓。對困難企業在崗職工、城鎮失業人員和返鄉農民工,主要依託符合條件的職業培訓機構開展1至6個月的技能提升培訓,重點是根據企業崗位實際需求,結合産業發展振興潛在需求開展訂單(向)培訓;對用人單位吸納進城求職的農村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6個月內,由用人單位依託所屬培訓機構或委託所在地定點培訓機構,結合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組織其參加技能提升培訓;對未能繼續升學且有進城求職願望的農村應屆初高中畢業生,主要依託具備相應培訓條件的技工院校等職業學校,開展6至12個月專業技能培訓;對有創業願望並具備一定創業條件的勞動者開展創業培訓,提升創業能力,促進其實現自謀職業、自主創業。
三是切實提高培訓資金使用效益。《通知》規定,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安排專人負責特別職業培訓工程工作,與培訓機構管理人員共同對學員報名、制定開班計劃、組織培訓、考核、結業管理、推薦就業或創業、資金申請的全過程服務和監管,確保培訓質量和補貼資金使用安全。要建立與培訓質量、就業效果挂鉤的培訓績效考評機制,本著方便個人、機構和用人單位的原則,科學制定培訓補貼報銷程序和辦法。應加強對培訓機構資金申請的檢查,制定檢查管理制度,公開資金申請程序,指導培訓機構按照要求、程序申請經費。尤其針對農村勞動力培訓,明確財政部門要加強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等部門溝通協調,完善培訓補貼復核工作程序,避免承擔“陽光工程”、“春風工程”培訓任務的機構重復享受以及騙取培訓補貼問題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