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安全生産條例(修訂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在停業整頓期間生産單位擅自生産的,除沒收違法所得外,還將受到重罰。
《河南省安全生産條例》于2004年5月28日經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隨著經濟發展,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工作面臨新情況,需進一步明確強化主體責任制,明確監管部門的職責,因此有必要對《條例》進行修改。
《條例》規定“生産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産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生産工作負領導責任”。也就是説,一旦發生安全事故,只有企業的負責人負責,生産經營單位不負任何責任。《條例(修訂草案)》補充了“生産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産的責任主體”的條款,明確規定一旦發生安全事故,經營單位和其負責人都要對事故負責。
《條例(修訂草案)》還規定,被責令停産停業整頓的生産經營單位在停産停業整頓期間不得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如有擅自從事生産經營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同時,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予以關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記者馮 蕓 實習生孟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