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關於印發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計劃(2009—2011年)》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
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民政部等12部委《關於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民發〔2009〕20號)的要求與全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制定本計劃。
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分四個階段進行,具體安排如下:
一、試點啟動階段:2009年2月—2009年12月
目標: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20%的“難點村”治理試點工作。
(一)建立健全“難點村”治理的保障體制機制(4月—7月)。
1.建立辦事機構。省、市、縣三級建立健全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確保有專人理事。縣(市、區)要公佈本地區“難點村”治理工作電話,受理群眾舉報投訴,進行法規政策諮詢解答。
2.完善工作機制。各級黨委、政府要依託同級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各成員單位要明確分工、各負其責,形成上下協調、左右聯動、共同參與的工作機制。
3.落實工作經費。各級財政根據實際需要,安排“難點村”治理專項工作經費,確保有錢辦事。
4.制定宣傳教育方案。以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印發的“難點村”治理工作宣傳提綱為參考依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宣傳教育方案,確定宣傳教育形式。
5.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充分利用會議、文件、新聞媒體、村務公開欄等多種渠道,積極開展“難點村”治理的思想發動和宣傳教育工作。
2009年7月31日前,各省(區、市)將“難點村”治理保障體制機制建立健全情況報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二)摸底排查建立臺賬(7月—8月)。
6.細化“難點村”認定標準。根據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制定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認定參考標準》,省、市指導縣(市、區)制定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本地區“難點村”認定標準。
7.摸清底數。認真做好調查研究,根據認定標準,摸清本地區 “難點村”的數量、産生原因、表現形式、影響後果等,建立“難點村”臺帳。
8.對調查摸底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形成綜合分析報告。
9.在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省、市、縣三級要制定治理工作試點方案。
2009年8月31日前,各省(區、市)要將“難點村”臺帳、綜合分析報告、試點方案報送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三)做好試點工作,探索治理經驗(9月-11月)。
10.確定試點單位。省、市、縣三級分別按本地區“難點村”總數的20%安排確定試點單位。
11.組成試點工作組。工作組成員要熟悉農村政策法律,了解農村情況,有事業心和責任感。
12.做好培訓。以縣(市、區)為單位,對參加治理試點工作的人員進行政策、業務培訓,幫助他們掌握開展“難點村”治理工作的政策措施和基本方法。
13.抓好治理試點。工作組要進村入戶摸清情況,找準問題,研究解決問題的辦法和措施,積極穩妥地做好試點工作。縣鄉兩級要定期分析試點工作中出現的情況和問題,加強信息溝通和工作研究。省、市兩級要加強工作指導和政策研究。
(四)總結試點工作經驗,部署全面展開治理工作任務(10月-12月)。
14.制定考核測評標準。在全面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以省(區、市)為單位,制定科學合理的“難點村”治理考核測評標準。
15.檢查驗收。省、市在縣、鄉自查的基礎上,適時組織工作組對完成治理任務的試點單位進行抽查評估,了解治理效果,認真總結推廣試點工作經驗。
16.制定治理方案和程序。省(區、市)根據試點經驗和“難點村”的綜合情況,制定帶有普遍適用性、指導性的治理方案和程序。市、縣、鄉三級根據省(區、市)總體部署和要求,結合本地“難點村”的具體情況制定操作性更強的工作方案,並認真組織實施。
17.開展督導檢查。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將適時組成督導組深入各地開展調研督查,召開治理工作經驗交流會,通報各地“難點村”治理情況。
2009年12月31日前,各省(區、市)將本地區2009年度“難點村”治理工作總結、試點先進經驗、考核測評標準和經過治理達標的“難點村”花名冊(參見附件)報送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二、全面治理階段:2010年1月-2010年12月
目標:全面推進現有“難點村”的治理工作。
18.組建全面治理工作組。以縣(市、區)為基本單位,以參加試點工作的幹部為骨幹,根據本地區“難點村”具體情況,抽調有關部門人員,組建工作組,進行政策、業務培訓。
19.全面開展治理工作。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民政部等12部委《關於開展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與全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深入“難點村”,宣傳發動黨員和群眾,參照試點取得的成功經驗,結合實際開展“難點村”的治理工作。
20.做好督查工作。省、市兩級組織專門力量,定期開展督查工作。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和各成員單位要針對治理中的突出問題,深入基層開展專項調研督導。
21.認真做好驗收工作。省、市、縣組織專門力量對已完成治理任務的“難點村”進行檢查驗收,依據本地區治理考核測評標準,驗收合格的予以銷號,驗收不合格的要組織進行整改。
22.及時進行情況通報。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辦公室和省、市兩級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要及時以各種形式(簡報、新聞媒體等)通報各地治理工作進展情況。
23.做好情況上報工作。縣、鄉要及時掌握“難點村”治理工作的情況並定期向上報告。省級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要及時掌握治理動態,匯總本地區的治理情況,並及時上報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2010年12月31日前,各省(區、市)要將2010年度“難點村”治理工作總結和經過治理達標的“難點村”花名冊報送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三、攻堅克難階段:2011年1月—2011年6月
目標:重點攻克未合格的“難點村”治理任務。
24.制定攻堅克難方案。組織專門人員,對未合格的“難點村”做深入的調查研究,全面掌握資料,查找深層次癥結所在,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制定攻堅克難治理方案。
25.開展治理工作。縣(市、區)組建聯合工作組,在鄉鎮黨委、政府的支持配合下,進駐“難點村”,切實解決存在的問題,滿足群眾合理的願望和要求。
2011年6月30日前,各省(區、市)要將“難點村”治理工作總結和經過治理達標的“難點村”花名冊報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四、鞏固提高階段:2011年7月—2011年12月
目標:建立健全“難點村”治理的長效機制。
26.做好檢查驗收工作。治理工作基本結束時,要對本地區已治理達標的“難點村”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確保治理工作紮實有效,不走過場。
27.做好滿意度測評。治理工作基本結束時,要採取適當方式向本村黨員、群眾通報。組織村民代表對治理工作進行滿意度測評,測評結果要向村民公佈。根據測評情況,進一步完善跟蹤治理的措施,確保在治理工作中尚未解決的突出問題繼續得到有效解決。
28.做好工作總結。各地分別收集、整理材料,依次做好省、市、縣三級工作總結,提煉當地專項治理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
29.做好表彰工作。以省(區、市)為單位,對那些在專項治理中工作得力、方法適當、效果顯著的優秀縣(市、區)、鄉(鎮、街道)及先進個人,進行表彰;市、縣兩級根據本地實際情況表彰優秀鄉(鎮、街道)和先進個人。
30.加強制度建設。制定適合當地情況的“難點村”治理工作規程,作為指導今後一段時期工作的操作指南。健全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制度,切實保障村民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2011年11月30日前,各省(區、市)要將本地區三年治理工作總結報告、已完成治理任務的“難點村”花名冊報送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及其辦公室。
各地要以本工作計劃為基礎開展“難點村”治理工作,時間進度安排上不能遲于本工作計劃的基本要求,各階段工作安排可以交叉進行,確保“難點村”治理任務如期完成。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將適時表彰“難點村”治理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推進“難點村”治理工作的深入開展。
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關於印發村務公開
和民主管理“難點村”認定參考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村務公開領導(協調)機構,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各成員單位:
根據中央紀委、中組部、民政部等12部委《關於開展全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的若干意見》(民發〔2009〕20號)與全國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治理工作視頻會議精神,現就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難點村”認定問題提出如下參考標準:
一、村“兩委”班子不健全,主要村幹部不團結,村級組織軟弱渙散,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幹群關繫緊張,黨和國家強農惠農政策得不到落實。
二、村民委員會不能按期換屆選舉或者選舉缺乏公開、公平、公正,存在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規範選舉行為。
三、民主決策不落實,近三年沒有召開過村民會議或者近一年內沒有召開過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參與重大村務決策的民主權利得不到保障。
四、村民民主理財組織不能正常發揮作用,集體財務管理混亂,集體資産非正常流失,村民合法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五、民主監督流於形式,存在村務不公開、半公開、假公開現象,村民不能對村幹部進行有效監督。
六、宗族、家族、宗教、黑惡勢力干預農村公共事務,妨礙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
七、經濟社會發展長期滯後,人均收入低於當地平均水平,村落後面貌長期得不到改善,村集體無力為群眾辦實事、解難題。
八、因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存在問題,引發村民一年內3次集體進京上訪。
九、村民對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不滿意率達30%以上。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參考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更具體更有針對性的認定標準。凡具備以上情形之一的,即可認定為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的“難點村”。各地區也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按照村總數一定比例倒排認定“難點村”。
全國村務公開協調小組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