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四川省委組織部制定下發《縣(市、區)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要求,縣委書記離任前,要對其任職期間對幹部的選拔任用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考評縣委書記的重要依據。這是我省去年出臺《規範和監督縣(市、區)黨委書記用人行為辦法(試行)》後,又一個直接針對縣(市、區)委書記用人行為的重要監督舉措。縣委書記履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是指縣委書記因提拔使用、平級交流、到齡退休即將離任之前,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要檢查其任職期間執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規和紀律的情況;縣委選拔任用幹部的情況;本地區用人風氣情況;提拔的幹部因違紀違法受到黨紀政紀、司法追究的情況;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幹部的情況等。
檢查將採用在較大範圍內開展民主測評的方法,凡民主測評“很滿意”、“滿意”、“基本滿意”三項比率不足三分之二的,經組織考核認定,不得列為提拔對象;不滿意率超過三分之一的,經組織考核認定,要免去現職。對發現縣委書記在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規定問題的,以及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其責任。(記者陳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