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的通知
教基一〔2009〕1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教育局: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發揮班主任在中小學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班主任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特製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
中小學班主任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設,加強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充分發揮班主任在教育學生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班主任是中小學日常思想道德教育和學生管理工作的主要實施者,是中小學生健康成長的引領者,班主任要努力成為中小學生的人生導師。
班主任是中小學的重要崗位,從事班主任工作是中小學教師的重要職責。教師擔任班主任期間應將班主任工作作為主業。
第三條 加強班主任隊伍建設是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重要體現。政府有關部門和學校應為班主任開展工作創造有利條件,保障其享有的待遇與權利。
第二章 配備與選聘
第四條 中小學每個班級應當配備一名班主任。
第五條 班主任由學校從班級任課教師中選聘。聘期由學校確定,擔任一個班級的班主任時間一般應連續1學年以上。
第六條 教師初次擔任班主任應接受崗前培訓,符合選聘條件後學校方可聘用。
第七條 選聘班主任應當在教師任職條件的基礎上突出考查以下條件:
(一)作風正派,心理健康,為人師表;
(二)熱愛學生,善於與學生、學生家長及其他任課教師溝通;
(三)愛崗敬業,具有較強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三章 職責與任務
第八條 全面了解班級內每一個學生,深入分析學生思想、心理、學習、生活狀況。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平等對待每一個學生,尊重學生人格。採取多種方式與學生溝通,有針對性地進行思想道德教育,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
第九條 認真做好班級的日常管理工作,維護班級良好秩序,培養學生的規則意識、責任意識和集體榮譽感,營造民主和諧、團結互助、健康向上的集體氛圍。指導班委會和團隊工作。
第十條 組織、指導開展班會、團隊會(日)、文體娛樂、社會實踐、春(秋)遊等形式多樣的班級活動,注重調動學生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並做好安全防護工作。
第十一條 組織做好學生的綜合素質評價工作,指導學生認真記載成長記錄,實事求是地評定學生操行,向學校提出獎懲建議。
第十二條 經常與任課教師和其他教職員工溝通,主動與學生家長、學生所在社區聯絡,努力形成教育合力。
第四章 待遇與權利
第十三條 學校在教育管理工作中應充分發揮班主任的骨幹作用,注重聽取班主任意見。
第十四條 班主任工作量按當地教師標準課時工作量的一半計入教師基本工作量。各地要合理安排班主任的課時工作量,確保班主任做好班級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班主任津貼納入績效工資管理。在績效工資分配中要向班主任傾斜。對於班主任承擔超課時工作量的,以超課時補貼發放班主任津貼。
第十六條 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學管理中,有採取適當方式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的權利。
第五章 培養與培訓
第十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制訂班主任培養培訓規劃,有組織地開展班主任崗位培訓。
第十八條 教師教育機構應承擔班主任培訓任務,教育碩士專業學位教育中應設立中小學班主任工作培養方向。
第六章 考核與獎懲
第十九條 教育行政部門建立科學的班主任工作評價體系和獎懲制度。對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或在班主任崗位上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定期予以表彰獎勵。選拔學校管理幹部應優先考慮長期從事班主任工作的優秀班主任。
第二十條 學校建立班主任工作檔案,定期組織對班主任的考核工作。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任、獎勵和職務晉陞的重要依據。對不能履行班主任職責的,應調離班主任崗位。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各地可根據本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中小學班主任工作的具體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