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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海關重創高檔汽車走私 切斷走私鏈條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4日   來源:海關總署網站

    近日,太原海關一舉破獲一起特大汽車走私案件,打掉了2個走私汽車團夥,38名涉案嫌疑人全部落網。包括賓利、寶馬、奔馳、陸虎、淩志、奧迪、途銳等70余輛高檔二手走私汽車被扣押。初步測算,此案案值近8000多萬元,涉嫌偷逃稅額2000余萬元。這是太原海關查獲的最大一宗汽車走私案。

    太原海關“10•10”專案的告破,打響了全國集中打擊汽車走私的第一槍,極大地打擊了走私分子的囂張氣焰,同時也為全國打擊汽車走私提供了有效地借鑒。

    統一指揮,多方聯動一舉切斷走私鏈條

    2008年10月,太原海關得到情報,山西境內有人從事汽車走私活動。10月10日,太原海關成立了代號為“10•10”的專案組,展開偵查工作。

    經查實,自去年10月份開始,以賈擁軍和郝亞平、張燚為首的兩個走私團夥,在香港購買寶馬、路虎等高檔二手汽車,交由境外走私分子從廣東或廣西偷運入境,然後運至太原等地。為躲避沿路查緝,走私團夥還私刻太原海關、黃埔新港海關、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等各類公章13枚,偽造海關通關單證和臨時牌照,為其偷運走私車輛提供便利。

    今年4月27日,在海關總署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下,太原、天津、石家莊、廣州、黃埔等海關的緝私人員在太原、廣東兩地同時對犯罪嫌疑人實施集中抓捕,當天,共抓獲犯罪嫌疑人31人,查獲一大批涉案書證材料,並查扣了一批涉案車輛。6月1日,賈某、郝某等10名走私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偵查中,即將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克隆”身份,偷梁換柱辦理上路手續

    我國汽車走私一度猖獗,汽車走私案曾佔到到走私案件的一半以上。近年,經過海關等部門嚴厲打擊,汽車走私勢頭得到遏制。去年9月1日起,為推動節能減排,我國把4.0以上高檔汽車的進口綜合稅率調整至143.7%。境內外巨大的價格差價,使大排量的陸虎、途銳等高檔越野汽車重新成為走私分子的新目標。

    當然,把高檔汽車從境外偷運至國內,還沒有國內身份,無法掛牌上路。為取得合法身份,走私分子絞盡腦汁,最常用的手段是套牌上戶。

    太原海關緝私局偵查員李漪濤告訴記者,套牌上戶有多種形式,比如套事故報廢車、套走私分子自己的車等等。在本案中,走私分子最典型的是套“小貿車”手續。

    原來,根據規定,我國禁止二手汽車進口,但是,在我國常駐工作的外籍人士,可以以個人“自用物品”名義進口二手汽車(每人限一輛)。於是,走私分子就利用這一規定,從社會上非法“購買”外籍人士的指標進口二手汽車,然後偷梁換柱,將該車的進口手續用於高價走私汽車,為其“克隆”合法身份,完成掛牌上路。

    這種走私方式的“利潤”有多大?李漪濤舉了個例子,比如,“一輛路虎‘發現三’高檔越野車,在香港的售價是16.6萬港幣,走私分子購車後偷運至太原,又用某外籍人士的身份正常進口一輛價值4萬港幣的路虎‘自由人’汽車。然後,塗改‘發現三’的車駕號等信息,用‘自由人’的手續給‘發現三’上牌,最後以55萬元的價格在國內出售。經過這一番‘運作’,走私分子至少還牟利17萬元以上。”

    此外,走私分子還在里程錶上做手腳。故意調多行使里程,把新車“作舊”,“降低”車輛價值,直接偷逃關稅。

    海關提示:走私汽車不要買

    目前,國內少數人士熱衷購買歐版車、美版車,把一些國內不常見的高檔汽車當成身份的象徵,給走私分子造成的可乘之機。

    海關人員介紹,走私車來源複雜,質量難有保障。一般説,走私汽車主要有幾種:國外被盜搶的車輛、報廢或走私零件拼裝的車輛、部分整裝車輛。一些事故車、報廢車雖然經過重新組裝,外表光鮮,但安全隱患無時不在,車輛根本達不到原先設計的安全標準;部分整裝車輛雖然價值較高,但由於不是針對中國市場,容易發生水土不服,難以適應國內的使用環境和路況。

    比如,正規途徑的進口車,在進入國內市場後都會根據國內的油品、道路情況進行調校,而走私的美標(美國標準)、歐標(歐洲標準)車少了這些程序,就會給車主帶來麻煩。走私車在維修服務方面也存在一系列難題。

    為此,海關人員提醒廣大消費者,千萬不要被便宜衝昏了頭腦,在購買進口汽車時,一定要到有國外汽車生産商授權經營的正規4S店購買,不要貪圖便宜,或被所謂的“歐版”、“美版”汽車吸引,誤購走私汽車,從而上當受騙,造成經濟損失。

    法律鏈結:購買走私汽車也要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

    對於已證明是走私的汽車,對購車人和汽車有幾種情況:

    第一種是單獨或與走私分子共同赴境外訂購車輛,之後再委託走私分子將車輛走私進境。第二種是明知車輛是走私進口的,車牌照是套牌或偽造的,而在境內向走私分子購買。第三種是在境內購買時查驗過相關進口手續,而出賣人不能提供相關進口手續,購車明知該車有風險而購買,但並不知道該車是否是走私車。第四種是在境內購買時查驗過相關進口手續,而出賣人提供相關進口手續,購車認為該手續是合法有效的,因而購買。

    第一種和第二種情況只要有證據證明即可認定走私,偷逃稅額達到5萬元以上,對購車人可以走私罪追究刑事責任。對於闖關走私的汽車,可沒收;對於低報價格走私的汽車,可追繳違法所得。第三種情況雖不能認定購車人走私,但因所購汽車無合法證明,應當依《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予以沒收。第四種情況不能認定購車人走私。對於走私汽車,如已經車輛管理部門審核過戶,購車人在物權上已經完全佔有該車,只能追究走私人走私該車的違法所得(等值價款),不能從購車人處沒收該車。但如果經車輛管理部門審核後認為相關進口手續是虛假的,不能辦理過戶,因所購汽車無合法證明,也應當依“國辦發〔1993〕55”號文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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