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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出臺推動文化遺産法制建設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24日   來源:文物局網站

    2009年8月10日,文化部部長蔡武簽發第46號部長令,發佈《文物認定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將於10月1日起施行。《辦法》的出臺,標誌著我國文化遺産法制建設工作取得新的成果。

    《辦法》強調了文物認定是文物行政部門確認文化資源是否屬於文物的行政管理行為,使文物行政部門的管理職責和工作程序更加明確。《辦法》明確了國家對文物實行認定、定級及登錄製度,規定由縣級以上文物行政部門委託或設置專門機構對認定、定級的文物開展登錄工作。文物認定、定級及登錄的範圍包括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除對文物收藏單位收藏文物的定級有明確要求外,還要求文物行政部門建立民間收藏文物定級的工作機制,組織開展民間收藏文物的定級工作。文物認定、定級及登錄製度的確立,為文化遺産科學化管理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辦法》順應了文化遺産多樣性的發展趨勢,在認定對象中增加了鄉土建築、工業遺産、農業遺産、商業老字號、文化線路、文化景觀等特殊類型文物。反映了我國文化遺産保護實踐的新特點,有利於《文物保護法》在新形勢下更為有效地保護中華民族的文化遺産。

    《辦法》採用聽證會、行政復議等方式,保障了公眾在文物認定過程中的參與權。《辦法》在強調文物認定是地方文物行政部門的行政職責的同時,文物的所有權人或持有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同樣也可以書面申請認定文物。文物認定工作與社會發展和公眾生活有密切聯絡,需要社會公眾的廣泛參與。這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文物認定和定級工作的質量,推動建立國家保護為主、全社會共同參與的文化遺産保護新體制。

    在當前城市化快速發展和大規模城鄉建設中,通過文物認定給各類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化資源納入《文物保護法》的保護範疇之中,使其免受破壞,具有重要的意義。制定《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了落實《文物保護法》關於文物認定工作的規定要求,使《文物保護法》的各項具體制度真正得到貫徹落實,使仍在遭受破壞和流失的文化資源得到及時有效的保護。《辦法》的出臺,是我國文化遺産法制建設的又一重大成果,必將對我國文化遺産保護事業産生深遠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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