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的“正規軍”企業及走街串巷的個體經營者都應到相關部門備案,不備案並且在責令限期內不予改正的,將會被罰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 山東省再生資源回收利用管理辦法》為再生資源回收從業者戴上了“緊箍咒”。
為進一步規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市場,管理辦法規定: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個體經營者,應向登記機關的同級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非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和回收非生産性廢舊金屬的個體經營者,還應向所在地縣級政府公安機關備案。
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回收生産性廢舊金屬時,將對物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和新舊程度等如實進行登記。屬單位出售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應查驗出售單位開具的證明,並如實登記出售單位名稱和經辦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屬個人出售的,再生資源回收企業將登記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以便於行政主管部門掌握廢品回收的綜合情況以及公安機關追繳違規回收的公共設施、專用器材等。
在規範回收渠道的同時,山東省還將通過政府優先採購、貼息貸款、稅收優惠等方式,加大對再生資源利用産業的扶持。(記者 趙小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