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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將施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規定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8月30日   來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網站

《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規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37號

    《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規定》已經2009年7月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長:蔣巨峰

    二○○九年八月七日

    第一條  為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發佈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發佈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實施相應的防禦措施,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分為乾旱、暴雨、暴雪、冰雹、大風、雷電、高溫、寒潮、霜凍、大霧、沙塵暴、霾、道路結冰和森林(草原)火險天氣預警等14類。

    預警信號按照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分為一般、較重、嚴重和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紅色圖標表示。

    第四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的發佈、更新、解除與傳播的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廣播電視、新聞出版、通信等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播發基礎設施建設,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預警應急機制和系統,暢通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

    第六條  預警信號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臺站(以下簡稱氣象臺站)依照職責向社會發佈,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發佈。

    第七條  氣象臺站發佈預警信號應當及時、準確,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對所發佈的預警信號予以更新或者解除。

    發佈預警信號或者更新、解除預警信號應及時報告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當地人民政府,通報有關部門和媒體。

    紅色預警信號的發佈必須報經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同意。

    第八條  廣播、電視和通信以及信息網絡等傳播媒體應當與氣象臺站建立快捷穩定有效的預警信號傳輸系統,在收到當地氣象臺站提供的預警信號信息後,應當立即、準確地向公眾傳播,廣播、電視應當滾動播報,通信的短信平臺應以群發方式傳播。

    第九條  媒體傳播的預警信號應當使用氣象臺站直接提供的適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佈預警信號的氣象臺站的名稱和發佈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預警信號。

    第十條  媒體應當播發《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規定的預警信號名稱、圖標。少數民族聚居區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收到氣象臺站發佈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通知下級部門及其所屬單位。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預警信號後,應當採取措施向本轄區公眾廣泛傳播。

    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設施或者利用有效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建設、農業、林業、交通運輸、鐵路、水利、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參照《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結合本部門、本行業實際制訂氣象災害防禦方案並組織實施,避免或者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

    第十三條  預警信號明確預示可能受災的區域,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分析災害可能造成的影響,適時啟動應急預案。

    情況緊急時,氣象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發佈公告,組織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當地人民政府、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企業、學校等應當及時動員並組織可能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依法實施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移動、侵佔、損毀。

    預警信號播發基礎設施因重大災害遭受破壞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及時修復。

    第十五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和宣傳、教育部門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科普知識宣傳,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增強公眾對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的了解和運用能力。

    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八條及《四川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佈和傳播預警信號的;(二)廣播、電視、通信、信息網絡等媒體不及時傳播預警信號的;(三)擅自移動、侵佔、損毀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

    第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未及時傳播預警信號或者未組織群眾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導致人民生命財産遭受嚴重損失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佈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負責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本規定施行後,省氣象主管機構可以根據本省防禦氣象災害的需要,依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預警信號的標準和規定,增設預警信號種類,制定和完善防禦指南,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後公佈實施。

    第二十條  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防禦指南》與本規定同時公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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