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0日,《海南省重點車輛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規定》正式出臺,旨在加強重點車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重點車輛戶籍化管理制度。據悉,確定重點車輛管理範圍這一做法,在全國尚屬首例,日前公安部交管局已向全國推廣。
據省交警總隊有關負責人介紹,重點車輛是指海南省行政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後易造成嚴重後果、産生重大社會影響的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校車(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重點單位是指擁有、經營或管理重點車輛的企業單位,包括公路客運公司、公路客運站、旅遊客運單位、出租車公司、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學校、幼兒園等。
《規定》明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會同重點車輛單位所在地安監、交通、教育等部門,聯合客運企業、危險化學品運輸企業、學校,建立互動聯管工作機制,通過重點車輛“戶籍化”管理,紮實抓好重點車輛和駕駛人交通安全基礎性管理工作。重點車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負責處理的交警部門要將相關情況抄告車輛註冊地所在市縣公安交警支、大隊、市縣交通運管部門以及重點車輛單位。(一)客運車輛、校車超員20%以上、超速50%以上及其它交通違法行為;(二)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超載30%以上、超速50%以上及其它交通違法行為;(三)客運車輛發生死亡交通事故負有事故責任的。重點車輛註冊地與車輛長期駐站地不一致的,由車輛長期駐站地交警部門負責監管。
《規定》對重點車輛駕駛員不按規定載人、載物明確了相關處罰規定。客運車、校車超員載人超過20%以上,一年內達到6次的,應及時通報交通運管部門,建議取消駕駛人營運資格,校車則抄告所在學校,建議加強教育管理或辭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載物超過30%以上,一年內達到3次的,通報交通運管部門,建議取消駕駛人營運資格。(記者 文剛 通訊員 周平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