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
〔2009〕第14號
為規範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和《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現就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有關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稱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二、本公告所稱汽車金融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設立,為中國境內的汽車購買者及銷售者提供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三、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依法對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金融債券的發行進行監督管理。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和交易金融債券進行監督管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對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資格進行審查。
四、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部控制體系;
(二)具有從事金融債券發行和管理的合格專業人員;
(三)金融租賃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汽車金融公司註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或等值的自由兌換貨幣;
(四)資産質量良好,最近1年不良資産率低於行業平均水平,資産損失準備計提充足;
(五)無到期不能支付債務;
(六)凈資産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
(七)經營狀況良好,最近3年連續盈利,最近1年利潤率不低於行業平均水平,且有穩定的盈利預期;
(八)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所發行金融債券1年的利息;
(九)風險監管指標達到監管要求;
(十)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對於商業銀行設立的金融租賃公司,資質良好但成立不滿3年的,應由具有擔保能力的擔保人提供擔保。
五、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後,資本充足率均應不低於8%。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直接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提交申請,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受理、審查並決定。各地銀監局監管的金融租賃公司發行金融債券,向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銀監局受理、初審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並決定。
七、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向其所在地銀監局提交申請,由銀監局受理、初審後,報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查批准。
八、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應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以下文件:
(一)金融債券發行申請報告;
(二)發行人公司章程或章程性文件規定的權力機構的書面同意文件;
(三)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及審計報告;
(四)募集説明書;
(五)發行公告或發行章程;
(六)承銷協議;
(七)發行人關於本期償債計劃及保障措施的專項報告;
(八)信用評級機構出具的金融債券信用評級報告和有關持續跟蹤評級安排的説明;
(九)發行人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採用擔保方式發行金融債券的,還應提供擔保協議及擔保人資信情況説明。
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應當自受理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對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進行資格審查,並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書面決定,同時抄送中國人民銀行。
十、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申請獲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准後,應向中國人民銀行報送以下文件:
(一)第八條(一)至(九)項要求的文件;
(二)監管機構同意金融債券發行的文件;
(三)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的其他文件。
十一、中國人民銀行核準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金融債券發行申請的期限,適用《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許可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
十二、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的發債資金用途必須符合國家産業政策和相關政策規定,不得從事與自身主業無關的風險性投資。
十三、本公告未盡事宜按《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