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國務院下發了《關於當前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08〕126號,以下簡稱《意見》),明確提出要發展債券市場,擴大債券發行規模;並提出要支持中小企業發展,落實對中小企業的融資擔保等扶持政策,以及要支持汽車消費信貸業務發展,拓寬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渠道等。為落實《意見》的有關要求,加大金融促進經濟發展的支持力度,拓寬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的融資渠道,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製定併發布了《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9〕14號,以下簡稱《公告》),允許符合條件的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並明確規定了申請發行金融債券的具體條件。《公告》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允許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是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穩步擴大發債主體的範圍、加快債券市場發展的重要步驟,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擴內需、保增長、調結構、惠民生”戰略部署的具體舉措。金融租賃公司主要通過出租生産設備等方式為承租人提供融資支持,中小企業是其重要服務對象。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共有金融租賃公司12家,資産總額達1081億元。允許金融租賃公司發債,有利於拓寬其資金來源渠道,促進融資租賃業務開展,並增強其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能力。汽車金融公司主要為汽車購買者及銷售商提供金融服務。截至2009年7月底,我國共有汽車金融公司10家,資産總額為378億元。允許汽車金融公司發債,有利於拓寬其融資渠道,推動汽車消費信貸業務開展,進而促進擴大國內汽車消費需求,支持汽車産業振興。
金融租賃公司和汽車金融公司發行金融債券的申請核準程序、發行承銷、登記託管、信用評級和信息披露等事宜,仍按照《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金融債券發行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5〕第1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