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國家郵政局向社會發佈了《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這個標準是郵政實施體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以來,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依法首次向社會發佈的《郵政普遍服務》行業標準。標准將于10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郵政法》(簡稱新《郵政法》)同步施行。
為保障用戶合法權益,《郵政普遍服務》標準規定了郵政普遍服務的基本內容、要求和服務規範。從用郵安全、郵政設施、營業時間、郵件傳遞時限、投遞深度、賠償等多個方面細化了新《郵政法》的相關條款,明確用戶的權益和企業的義務,把法律規定真正落到實處。
《郵政普遍服務》標準既充分考慮了郵政服務的現實情況,又兼顧了促進服務水平的進一步提升;既充分考慮了我國普遍服務現有的整體水平,又考慮了各區域在發展水平上存在的差異性,對不同類型的城市,城市城區、城鄉結合區、鄉(鎮)政府所在地、農村地區等,在盡可能縮小差距的基礎上,分別設置了不同的服務標準,形成面向全國城鄉所有地區、所有人群的郵政普遍服務標準體系,以保證各地用戶享受到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郵政服務。
按照國務院郵政體制改革規定,普遍服務監督管理是各級郵政管理部門的重要職責之一。標準的出臺,是政府管理部門依法監管的重要依據,有利於郵政管理部門更好地履行監管職責,保護用戶合法的通信權益。
新《郵政法》明確規定,國家對郵政普遍服務給予補貼,這是國家保障郵政普遍服務的重要政策。《郵政普遍服務》標準出臺後,有利於國家財政對郵政企業按照普遍服務標準提供的服務給予補貼,提高補貼資金的使用效果,以進一步鞏固和提升我國郵政普遍服務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