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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農民專業合作組織9275個 成員佔總農戶10.5%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09月27日   來源:湖南省人民政府

    9月26日,湖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消息,提請審議的《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辦法(草案)》明確規範了設立登記、財務管理、成員出資、成員退社等行為,並從政策、財政方面規定加大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農民專業合作社是廣大農民群眾在家庭承包經營基礎上發展來的一種新的經濟組織形式。2006年10月31日,國家頒布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依法確立了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市場主體地位。至今年6月底,湖南省已有農民專業合作組織9275個,擁有成員145.9萬人,佔全省總農戶的10.5%。

    針對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存在的財務制度不規範、社員權利不明確等問題,《實施辦法》草案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設立應符合法定條件,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登記;農民專業合作社應依法建立財務制度並經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明確規定財務權限和職責,併為每位成員設立成員賬戶;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産權等能夠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産作價出資。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和他人捐贈形成的具體財産平均量化到成員的份額不得轉讓,且成員退社後應留存本社,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現有成員的賬戶。為了鼓勵進入小城鎮的農民參與創辦農民專業合作社,《實施辦法》草案還規定,已經遷入城鎮居住並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居民加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按照農民計算成員比例。

    《實施辦法》草案根據國家和省裏現行政策,分別對農業和農村經濟有關建設項目的安排和金融、稅收、對外貿易等作了詳細闡述,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專項資金,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社開展服務,鼓勵有條件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信用合作,鼓勵農業政策性保險機構通過農民專業合作社為成員提供農業政策性保險服務。同時結合我省實際,對民族地區、貧困地區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和生産糧食、生豬等重要農産品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給予優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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