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保監會發佈了《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09年10月1日起實施。《辦法》從銷售、售後和持續披露等幾個環節,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時性、準確性和透明性,增強保險公司的強制披露義務,對於規範保險公司宣傳銷售行為,遏制銷售誤導將産生重要作用。
《辦法》是對保監會于2001年底下發的《人身保險新型産品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修訂。修訂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擴大了信息披露的定義,將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説明和介紹、産品説明會、銷售人員的説明和介紹、電話回訪以及定期寄送的報告資料等都納入信息披露範圍;
二是規範了售前銷售行為,規定向個人銷售新型産品的,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産品説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並要求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句後簽名;
三是對保險公司客戶回訪作出統一規範,要求保險公司在猶豫期內對投保人進行回訪,並分別規定了分紅、投連、萬能等三類産品的回訪要點;
四是強化了保險公司對信息披露材料的管理責任;
五是修訂和細化了投連、萬能、分紅三類産品的信息披露規定;
六是規定了信息披露不力的法律責任。
保監會一直高度重視規範市場秩序,打擊銷售誤導問題,並採取了多項具體措施保護投保人利益。《辦法》的出臺為進一步遏制銷售誤導行為提供了制度保障。為確保《辦法》的執行,保監會還將採取包括現場檢查在內的多種手段和措施,持續開展打擊銷售誤導工作,強化制度的執行力,對違法違規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並通過向社會披露、公眾和媒體監督等方式,提高違法違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