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解決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又辟新途徑。10月1日起,凡是符合享受上海廉租住房政策、承租經濟適用住房、通過市場租賃且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三個條件之一的職工,可申請使用個人公積金賬戶餘額支付房租。
上海住房公積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以來,為住房制度改革和推進住房保障體系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截至今年8月底,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2009.63億元,累計向132.56萬戶家庭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1829.81億元,支持購建修房建築面積12278.98萬平方米,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支持職工購房和還貸883.38億元。住房公積金在支持廉租房建設,危舊房改造,職工購房、還貸等方面已發揮了重大作用。此次,上海將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拓展至租房領域,使住房公積金制度在購房和租房上都能充分發揮作用,進一步豐富了住房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內涵。
28日公佈的《上海市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屋租賃費用操作辦法(試行)》,對相關租賃提取的金額作出了明確規定:享受本市廉租住房政策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與廉租住房租金補貼的差額部分;承租經濟適用住房的,每月可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通過市場租賃方式依法租用住房,月房屋租賃費用超出家庭月工資收入20%的,每月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不應超過租賃房屋的月租賃費用扣除家庭月工資收入20%後的差額部分,且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比如一對夫婦的家庭月工資收入是5000元,房租1500元/月,那麼每月可申請提取的住房公積金額度就為1500-5000×20%=500元;《辦法》中規定每月最高可提取額度不超過1000元,那麼如果房租是每月3000元,能提取的額度為1000元。(記者 張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