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新《保險法》,適應保險仲介市場改革發展的需要,中國保監會近日頒布了新的《保險專業代理機構監管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監管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監管規定》,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現行《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實施,《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實施。這三部管理規定對於建立保險仲介市場體系、完善有序競爭的市場格局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9月,全國共有保險專業代理機構1864家、保險經紀機構362家、保險公估機構280家。同時,隨著保險仲介市場的快速發展,現行的“三個規定”開始出現一些不能適應市場發展的問題與不足,為此,中國保監會在廣泛徵求和採納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從機構市場準入、經營規則、市場退出、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方面對現行“三個規定”進行了修改。
新“三個規定”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更加注重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二是適當提高市場準入的標準。三是進一步強化市場監管的力度。四是注重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與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險仲介業的服務能力和競爭能力。
新“三個規定”的頒布,進一步完善了保險仲介監管制度體系,有利於被保險人合法利益的保護,有利於仲介機構提升人員素質、管理能力、服務水平和資本實力,有利於保險仲介市場發展從數量擴張到質量提高的轉變,對促進保險仲介行業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