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12日,商務部發佈2009年第79號公告,公佈了對原産于美國、意大利、英國、法國和台灣地區的聚酰胺-6,6切片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認定原産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進口被調查産品存在傾銷,國內聚酰胺-6,6切片産業受到了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並決定自2009年10月13日起,對進口自上述國家和地區的該産品徵收最高37.5%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該産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3908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