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土資源部印發了《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試行)(以下簡稱《規範》)。此舉將切實提高執法效能,實現對國土資源違法行為的“早發現、早制止、早處置”,促進地方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組織、有效開展巡查工作,切實履行“保障發展,保護資源”職責。
《規範》適用於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所轄行政區域內組織實施巡查工作。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是巡查實施主體通過巡迴檢查的方式,及時發現《規範》所列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依法予以制止和報告的工作制度。巡查工作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有效的原則。
《規範》對省、市、縣三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的職責予以了明確,其中省、市兩級側重於組織、指導和考核;縣和所具體實施。
《規範》規定,縣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所是巡查工作實施主體,負直接責任,其主要負責人是巡查工作第一責任人。巡查分為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兩種方式,應及時發現未經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在臨時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無證勘查、開採礦産資源等六類違法行為。巡查內容及時錄入巡查信息系統。巡查按照巡查準備、實地巡查、發現違法、現場處置、巡查信息記錄的程序進行。
《規範》規定,制止國土資源違法行為分為口頭和書面兩種方式。書面制止無效的,要及時將違法信息函告當地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必要時可向社會公告。巡查實行零報告、專項報告和定期報告制度。
《規範》要求,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巡查制度,落實巡查責任,推動巡查工作,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的支持,加強基層國土資源管理所建設,將巡查工作所需經費及巡查人員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納入政府財政預算,保障巡查人員的人身和財産安全,根據巡查工作需要配備專用的裝備器材。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結合衛片執法檢查等方式及時掌握國土資源違法線索。
《規範》還規定,巡查工作納入國土資源年度工作考核內容,建立和完善考核體系,量化考核標準。其考核應結合檢查、抽查情況,採取組織評議和綜合評分等辦法,結果予以通報。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定期組織評選、表彰,給予物質和精神獎勵。有因未按巡查工作實施方案和巡查工作計劃等規定進行巡查;應當發現而未發現違法行為;發現違法行為不制止;應當報告而未報告,或報告不及時;填寫巡查臺賬或錄入信息弄虛作假,而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求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