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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完善環境行政復議制度 維護群眾環境權益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3日   來源:環境保護部網站

    環境保護部副部長潘岳今日(12日)在國務院法制辦和中國法學會共同召開的紀念《行政復議法》施行十週年座談會上表示,為落實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環境保護部將繼續按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深化環境行政復議工作,解決環境行政爭議,化解社會矛盾,保障公眾環境權益,促進環境依法行政,為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建設和諧社會努力奮鬥。

    潘岳説,李克強副總理前不久在環境宏觀戰略研究座談會上指出,“環境保護是發展問題,也是民生問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環境已經成為關係到最廣大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也成為建設和諧社會、保持社會穩定的焦點領域。環境行政復議制度實施十年來,環保部門有效防止和糾正了環境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豐富了環保部門內部層級監督機制,解決了環境行政爭議,化解了社會矛盾,保障了公眾環境權益,推動了環境公眾參與,可以説為促進環境依法行政、建設和諧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

    潘岳介紹説,環保部門一直將“以人為本、復議為民”作為環境行政復議工作的基本原則,在嚴格依法審理的基礎上,以機制創新為突破口,不斷提高行政復議辦案質量。通過建章立制,不斷規範環境行政復議行為;保持渠道暢通,依法及時受理行政復議請求;通過建立現場調查、專家論證、機關內部聯合辦案機制,解決環境行政復議案件技術認定難的問題,探索建立當面審理、協調和解機制;在辦理復議過程中還注重切實糾錯,通過撤銷、確認違法等方式,及時糾正了一些不當或違法環境行政行為,對促進環境依法行政、化解社會矛盾起到了重大作用。

    潘岳指出,環境復議工作在取得大量成績的同時也面臨著一些困難。首先,環境復議案件自2005年以來增長很快,2009年近10個月中辦理的案件是2007年以前辦理案件數的總和,其中一半以上是群體性復議案件。這反映出環境保護工作近年來面臨的矛盾高發態勢。由於環境具有很強的公共性,社會關注度比較高,如果處理不當,容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第二是環境行政復議案件所涉事項往往涉及規劃、經濟補償與拆遷、商品房開發、人體健康等多方面問題,其中環保決策行為多與投資、規劃、工商等有關部門的決策行為交叉關聯,互為前置,互為條件。單靠環保部門一家“定紛止爭,案結事了”,難度較大。第三是環境行政復議案件多涉及環境技術問題,難以認定,如群眾爭議較多的建設項目環境衛生防護距離、電磁輻射健康影響標準等,現行法律規定不明,增加了審理難度,導致疑難複雜案件不斷增多。

    潘岳指出,在當前形勢下,要進一步深化環境復議制度,首先要深化信息公開制度,引導公眾有序參與。環保部門將嚴格遵守國務院《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不斷完善《環境信息公開暫行辦法》、《環境影響評價公眾參與暫行辦法》、《環境行政許可聽證暫行辦法》、《環境信息公開目錄》和《環境信息公開指南》等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一步深化環保部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和機制,擴大公開範圍、完善公開程序、拓寬參與渠道、便利公眾參與,充分保障公眾的環境知情權,從社會源頭上減少環境行政爭議的産生。

    第二,應強化環保部門與其他部門的協作,推動建立一個理性和諧的部門間合作機制,促進多部門的信息共享,綜合決策,相互協調,合力推進,從行政決策源頭上減少環境行政爭議的産生。

    第三,應進一步完善環境立法,規範環境執法行為。目前,有些環境立法還存在審批條件籠統、許可程序模糊不清等問題,在建設項目環評審批、環保設施“三同時”驗收、排污許可證核發等方面較為突出,必須完善相關立法,進一步明確審批條件,細化許可程序,減少自由裁量,規範環境執法行為。同時,應適時修改《行政復議法》,進一步擴大受案範圍,放寬申請主體資格,適當延長受理期限,完善證據審查規則,確立復議聽證,納入行政和解,明確復議建議效力,理順復議與信訪的關係,進一步完善行政復議制度。

    潘岳最後表示,黨的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要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認真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突出問題,完善矛盾糾紛排查化解機制,引導群眾依法表達合理訴求,切實維護群眾權益。為落實這一精神,環境保護部將進一步加強環境行政復議工作,堅持以人為本,緊緊圍繞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辦實事、求實效,切實維護群眾合法環境權益,提高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水平,推動環保事業在新的歷史起點向前邁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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