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審核工作相關事項的通知
各設區市、省財政直管縣財政部門、各退稅企業:
財政部《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 號)(見附件1,以下簡稱《通知》)已于2009年9月29日下發,並於2009年10月1日起執行。由於我辦尚未收到正式文件,目前無法進行轉發,為順利執行該文件規定,先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待收到財政部正式文件後,我辦再與省財政廳進行聯合轉發。
一、各地市財政初審部門在2009年9月30日前受理企業申報材料的,仍按照原文件的相關規定進行初審;2009年10月1日後受理的企業申報材料,按照《通知》中的相關規定進行初審。
二、2009年10月1日以後申請退稅的企業,申報資料中需增加以下內容:1.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全套含附表);2.相關扣稅憑證(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抵扣聯);3.相關銷售發票(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所提供的票據上均按《通知》規定註明購進或銷售的再生資源的具體種類,否則不予辦理退稅。
三、《通知》對涉及金融機構結算問題作了進一步明確,各初審部門要嚴格按照《通知》規定進行審核把關。
四、《通知》中關於“負責初審的財政機關和稅務主管機關應當加強聯絡,及時就納稅人的徵稅和退稅等情況進行溝通” 的規定中的稅務主管機關是指退稅企業所屬稅務機關。
五、各初審部門(除石家莊市範圍內的財政部門)對已開具《收入退還書》後稅款的退庫情況應進行及時跟蹤,並於每月終了後6日內向專員辦上報《地市(縣)財政局審批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徵後返月報表》(見附件2),並附上《收入退還書》第五聯;逾期不報的,應向專員辦説明原因,無正當理由且未予糾正的,我辦將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1.關於再生資源增值稅退稅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9號)
2.《地市(縣)財政局審批再生資源增值稅先徵後返月報表》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