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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船舶港口供應資質監管難題得以解決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19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日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正式下發,《關於做好外輪和遠洋國輪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兩個文件同時廢止。這標誌著困擾港口供應企業和相關管理部門已久的船舶港口供應資質監管問題得到解決,為船舶港口服務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明確了方向。

    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是港口服務業的組成部分,對港口繁榮和航運發展起著重要作用。為規範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提升我國港口對外形象,1992年頒布的《關於做好外輪和遠洋國輪港口供應工作的通知》和1995年頒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工作的補充通知》規定,國際航行船舶的港口供應工作由外輪供應公司和中遠公司供應站專營。這兩個文件當時對加強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監管、促進我國遠洋運輸事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對外貿易的快速發展,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需求快速增長,原來的管理方式已難以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特別是隨著《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的實施,事實上市場已開放,而原有規定與現行法規産生矛盾,執法依據不一,造成了明文規定的兩個系統的“合法”壟斷經營、具備港口經營許可的經營企業、委託代辦經營及“地下”經營企業並存的市場格局,形成無序競爭、監管不力的混亂局面。近幾年,相關企業及協會曾多次通過不同渠道反映這一問題。

    為有效解決這一問題,交通運輸部根據國務院領導的有關批示要求,會同商務部、海關總署和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廣泛調研,聽取了業內人士意見,形成共識:一是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應當開放;二是放開後的市場應當加強規範管理;三是政府相關部門要進一步研究制定促進船舶港口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政策和措施。

    《通知》一是明確了放開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今後凡按照相關規定取得相應資質的企業,均可從事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業務。二是要求完善配套政策。交通運輸部、商務部、海關總署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進一步完善有關監管制度和具體辦法。三是要求提高監管工作效率。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加大對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市場管理的協調力度,各口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相互配合、相互銜接、合作監管的管理模式和工作機制。四是要求進一步規範市場經營秩序。取締非法從事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單位,禁止違法進港、登輪、供貨。五是要求積極探索促進港口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新途徑和新模式。要充分發揮中國港口協會、中國友誼外供商業協會等仲介組織的作用,引導國際航行船舶港口供應企業做大做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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