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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産權局解讀中央財政09年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2日   來源:知識産權局

國家知識産權局有關部門解答
中央財政2009年度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的有關問題

    問:近期國家知識産權局聯合財政部下發了《關於組織申報2009年度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通知》,從今年開始由中央財政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的目的是什麼?

    答:隨著經濟全球化、企業國際化步伐的加快,我國企業在國外常常遭遇知識産權訴訟、展會撤展、被高額索取專利費、海關扣押、被提起“337條款”調查等問題。其主要原因:一是中國企業知識産權創造水平較低,國外專利擁有量少、缺乏核心技術,不懂得運用知識産權制度和國際規則對自身加以有效保護;二是向國外申請專利的費用較高,申請人不僅要支付官方收取的費用,還要承擔高額專利代理費(律師費),一些有技術而缺少資金的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對申請國外專利望而卻步。這造成我國向國外申請專利量較少。以2008年數據來看,我國PCT申請量為6089項,排世界第六位。但僅是排在第一位美國(53521項)的11%,第二位日本(28774項)的21%,第三位德國(18427項)的33%。由此可以得出,我國PCT申請量與發達國家之間還存在較大的差距。它需要政府發揮導向作用,從激勵機制、扶持政策等方面加以創新,引導擁有自主知識産權的技術或産品向國外申請專利。

    設立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是貫徹落實《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的具體舉措。《國家知識産權戰略綱要》明確提出,到2020年我國自主知識産權的水平和擁有量能夠有效支撐創新型國家建設的戰略目標和本國申請人發明專利年度授權量進入世界前列,對外專利申請大幅度增加的近五年戰略目標;以及支持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境外取得知識産權的戰略措施。這充分説明增加我國國外專利申請量和授權量已上升到國家戰略的高度。在9月19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指出,要幫助中小企業轉變發展方式,提高技術創新能力和産品質量,加快技術改造,開拓國際市場。這些都離不開自主知識産權,尤其是在境外取得專利權的有力支撐。

    經過多年來的反復論證,中央財政於今年設立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以加大財政資金支持力度、減輕中小企業實際負擔的形式,積極發揮政策的杠桿作用,引導、激勵和扶持中小企業等國內申請人積極申請國外專利,不斷提升知識産權創造能力,全面推動知識産權戰略的實施,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産權和國際競爭力的專利技術和産品,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促進中小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有效支撐創新型國家建設。

    問:通知中指出“支持國內申請人積極向國外申請專利”,資助的對象範圍是什麼,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途徑是什麼?

    答:按照財政部9月份印發的《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資助的對象為國內中小企業、事業單位、科研機構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並以國家知識産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其中:中小企業的認定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業[2003]143號)執行。事業單位為持有編制部門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的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為在工商、編制、民政部門註冊登記的獨立法人單位,可以是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民辦非企業組織法人。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國內申請人向國外申請專利時向有關專利審查機構繳納的在申請階段和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官方規定費用、向專利檢索機構支付的檢索費用,以及向代理機構支付的服務費等。費用發生期間規定為凡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向國外申請專利所發生的上述費用,可以申報當年的專項資金資助。每件專利項目最多支持向5個國家(地區)申請,資助金額為每個國家(地區)不超過10萬元,有重大創新的項目除外。

    向國外申請專利的途徑有兩種:一是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向PCT申請國際受理局提出,然後按照程序再指定進入外國國家(地區);二是按照巴黎公約直接向外國(地區)提出。

    目前專項資金的資助範圍限定為通過專利合作條約(PCT)途徑提出並以國家知識産權局為受理局的專利申請。其主要原因是,國家知識産權局作為PCT申請的國際受理局,是目前專利合作條約(PCT)141個成員國中,具有國際檢索資格的15個國家之一,從現行的向國外申請專利制度看,在審核的配套措施上如對可專利性的判斷方面、保密的審查方面等更有保障。今後,隨著向國外申請專利制度的不斷完善,資助政策也會進一步調整。

    問:企業在申請我們專項資金資助時的注意事項有哪些,怎樣使符合資助條件的企業能夠獲得該筆專項資金的資助?

    答:中小企業等單位在申報專項資金時應符合實體和程序上的有關規定要求。

    在實體上,專項資金資助的向國外申請專利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有助於發揮我國産業優勢,具備國際競爭力;

    (二)有望開拓國際市場或擴大國際市場份額;

    (三)專利技術産品預期在國際市場容量大、前景好;

    (四)有助於我國優勢企業擁有核心技術;

    (五)有望構建專利池、參與國際技術標準制定;

    (六)符合國家知識産權戰略需求導向,有助於提升自主創新能力。

    在程序上,中央單位通過國家知識産權局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地方單位通過省級知識産權部門向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申報單位申報專項資金時,要按照要求提交申報材料,具體包括:

    (一)《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專項資金申報表》(格式見附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及科研院所法人資格證書;

    (三)專利申請受理通知書或專利授權證書;

    (四)PCT申請的國際檢索報告等;

    (五)專利審查機構、國內專利代理機構、專利檢索機構出具的發票等有效繳費憑證;

    (六)專利申請文件(中文),以及申報專項資金的單位認為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如評估報告、有關協議或合同等;

    上述申報材料,除(一)、(四)、(六)外,其餘提供複印件,並加蓋公章。

    問:國家知識産權局將如何承擔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發揮好專項資金的作用,更好的引導和激勵我們的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境外取得知識産權?

    答:為承擔好專項資金的申報工作,國家知識産權局主要採取了以下具體措施:

    一是在全國知識産權局系統建立了申報工作體系。國家知識産權局已設立專門的工作機構來具體承擔此項工作;省級知識産權部門也已按照國家知識産權局的要求相應設立了有關工作機構,明確了具體工作人員;在此基礎上已初步建立起國家知識産權局與省級知識産權部門之間的聯動工作機制。同時要求省級知識産權部門在轄區內逐步建立省、市、縣聯動工作機制,以充分發揮基層知識産權部門在申報工作中的重要協助作用。

    二是在中央部委(單位)層面初步建立了申報工作溝通、協調工作機制。為做好中央單位申報工作,在相關確定了工作聯絡人,建立了信息交流機制。

    三是在國家知識産權局網站上設立了“資助向國外申請專利工作專欄”。集中發佈政策文件;提供申報表格的下載服務;公佈諮詢電話和電子郵箱,並將安排專門工作人員向申報人提供諮詢服務。

    四是組織協調有關協會、專利代理機構等社會力量有針對性向中小企業等宣傳、講解中央財政資助政策。

    國家知識産權局將緊緊圍繞國家産業、科技政策,跟蹤外國專利發展態勢,研究編發向國外申請專利重點領域指南或指導目錄,積極發揮專項資金政策導向作用,引導並激勵企業等市場主體在境外取得知識産權,提高我國國外專利申請數量和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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