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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談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0月29日   來源:財政部網站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
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答記者問

    近日,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和農業部聯合發佈了《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發佈並實施該《辦法》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積極履行國家對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救助職能的重要舉措,對於確保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的合理使用,充分發揮其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日前,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建立救助基金?

    答: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條規定的一項新制度。這項制度是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制度的補充,旨在保證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強險制度和侵權人得到賠償時,可以通過救助基金的救助,獲得及時搶救或者適當補償。建立這項制度,是貫徹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在制度設計上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充分體現了國家和社會對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關愛和救助,是一種新型社會保障制度,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問:救助基金的資金來源有哪些?

    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5條規定:救助基金來源包括五個方面:(一)按照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二)對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三)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四)救助基金孳息;(五)其他資金。此次在制定《辦法》過程中,為了進一步加大救助基金的保障力度,擴大救助基金資金來源,經國務院批准,《辦法》將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作為救助基金的重要資金來源。這部分資金與按照機動車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共同構成救助基金的主要來源。同時,《辦法》還明確,救助基金可以接受社會捐款。  

    問:救助基金的救助範圍有哪些?

    答:《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2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時,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有權向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一)搶救費用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二)肇事機動車未參加交強險的;(三)機動車肇事後逃逸的。

    《辦法》依據上述規定,對救助基金先行墊付搶救費用作了進一步明確:救助基金一般墊付受害人自接受搶救之時起72小時內的搶救費用,特殊情況下超過72小時的搶救費用由醫療機構書面説明理由。具體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核算。搶救費用,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導致人員受傷時,醫療機構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臨床診療指南》,對生命體徵不平穩和雖然生命體徵平穩但如果不採取處理措施會産生生命危險,或者導致殘疾、器官功能障礙,或者導致病程明顯延長的受傷人員,採取必要的處理措施所發生的醫療費用。

    《辦法》明確:喪葬費用,是指喪葬所必需的遺體運送、停放、冷藏、火化的服務費用。具體費用應當按照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地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確定。

    《辦法》明確:受害人,是指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除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

    《辦法》明確:機動車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時發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比照適用本辦法。主要是將拖拉機在田間作業發生的事故納入救助基金墊付範圍,比照執行。  

    問:如何取得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的救助?

    答:救助基金墊付搶救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墊付通知和醫療機構墊付尚未結算搶救費用的申請及相關材料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應當將相關費用劃入醫療機構賬戶。需要強調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5條規定:“醫療機構對交通事故中的受傷人員應當及時搶救,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

    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基本程序:需要救助基金墊付喪葬費用的,由受害人親屬憑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屍體處理通知書》和本人身份證明向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出書面墊付申請。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收到喪葬費用墊付申請和有關證明材料後,對符合墊付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按照有關標準墊付喪葬費用,並書面告知處理該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無主或者無法確認身份的遺體,由公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問:如何加強救助基金管理?

    答:為加強救助基金管理,《辦法》重點就以下幾個方面作出了規定:

    一是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主管部門及省級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級次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二是救助基金主管部門的職責包括:制訂本地區救助基金具體管理辦法,依法確定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監督檢查救助基金的籌集、墊付、追償情況並定期予以公告,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對救助基金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並予以公告,依法對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

    三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履行以下職責:(一)依法籌集救助基金;(二)受理、審核墊付申請,並依法墊付;(三)依法追償墊付款;(四)其他管理救助基金的職責。

    四是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應當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的費用支出,包括人員費用、辦公費用、追償費用、委託代理費用等,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由同級財政部門在年度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問:《辦法》何時開始實施?

    答:《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救助基金是一項新創立的制度,尚缺乏實踐經驗,待基金執行一段時間後,要及時總結經驗教訓,從有利於救助基金執行和管理出發,根據實際情況逐步進行調整。  

    問:《辦法》實施,還需要做哪些準備工作?

    答:為保證救助基金的有效實施,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地區還需要做大量的準備工作:

    一是省級人民政府要儘快明確本地區救助基金主管部門。

    二是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辦法有關規定,會同本地區有關部門制訂實施細則。

    三是省級救助基金主管部門應當儘快組建救助基金管理機構,組織培訓相關人員。

    四是財政部會同中國保監會研究確定當年從交強險保險費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幅度。省級人民政府在幅度範圍內確定本地區具體提取比例。

    五是財政部會同國家稅務總局研究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的具體操作辦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出臺

   為加強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對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依法進行救助,日前,經國務院同意,財政部、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安部、衛生部、農業部聯合發佈《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將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以下簡稱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籌集用於墊付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者全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救助基金的來源包括: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的保險費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資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險公司經營交強險繳納營業稅數額給予的財政補助;對未按照規定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罰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機構依法向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的資金;社會捐款和其他資金。救助基金實行單獨核算、專戶管理,並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救助基金將實行統一政策、地方籌集、分級管理、分工負責。 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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