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建地質找礦改革發展的制度保障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就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法規文件清理工作答記者問
國土資源部剛剛出臺了《關於停止執行部分地質礦産和勘查開發相關規範性文件的通知》,決定停止執行20個規範性文件。這個通知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的?20個被停止執行的文件是依據怎樣的原則確定的?國土資源部為此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考慮?今後又有什麼打算?日前,記者就這些問題採訪了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
問:您能對《通知》出臺的背景作個介紹嗎?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黨中央、國務院領導關於國土資源管理工作的指示,提高能源資源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保障能力,國土資源部開展了地質找礦改革發展大討論活動。這項活動的重點工作之一是“對現行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全面清理”。因此,我部開展了這次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相關法規文件的清理工作,決定停止執行20件規範性文件是清理成果之一,部決定正式向社會公佈,以便於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共同遵守執行。同時,我部還向國務院提出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文件的清理建議。
問:這次對有關法規文件進行清理,基於怎樣的考慮?
答:主要是為了進一步推進依法行政,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地質和礦産資源管理法律體系,以便於更好地適應保障和促進地質找礦改革發展的新形勢新要求,為構建和完善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管理制度奠定基礎。
問:此次清理的文件範圍是什麼,怎麼確定的?
答:清理的範圍,可以説是比較廣的,涵蓋了2009年8月31日前公佈的現行的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部負責對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文件、國土資源部和國務院相關部門制定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這部分就有268件。同時,要求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就地方發佈的涉及地質和礦産勘查開發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規範性文件開展清理工作。
問:清理工作是依據什麼原則進行的?
答:這項工作主要是依據法制統一性、時效性以及有利於促進和保障地質找礦工作改革發展的原則進行的。
問:能具體解釋一下嗎?
答:法制統一性,就是對主要內容與上位法相抵觸,主要規定超越制定機關權限的,予以廢止。對個別條款與上位法規定不一致,或者有關規定過於原則或概念不清,容易引起歧義,難以操作,又不能立即廢止的,限期修改、重新制定。
時效性,就是指已被新的規章或規範性文件代替的,或者適用期已過、調整對象已消失,不符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的,就要廢止或宣佈失效。
促進和保障改革發展的原則,就是指主要內容要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本原則,與地質找礦改革發展有關國家方針政策相一致,否則,予以廢止。
同時採取分類處理的方式,按照中央地方事權劃分,相關文件被分為國家層面的和地方層面的兩部分,分別由部和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清理。
問:既然清理,肯定是發現存在的問題了,您認為都有哪些問題?
答: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一些規範性文件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交叉重復且前後矛盾,這個問題,在一定程度上既增加了行政管理的複雜性和自由度,又增加了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守法成本。二是立法與改革關係的不銜接。有的管理部門職責調整了,有些行政權力被取消了,但文件修改又沒有跟上,造成行政管理上的困難。三是部門與地方立法之間的不協調。一些地方出臺的規定與部的規範性文件不相一致,因此在執行上造成了一定的衝突。
問:這一次的清理工作中,有“廢”有“改”,在“立”的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現在,部里正在開展《礦産資源法》的修改工作,結合礦法的修改,正在組織有關方面進行《礦産資源法》的配套法規體系和重點的礦産資源管理法規項目研究工作。有些項目,比如修改《礦産資源法》,修訂《礦産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産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和《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等主要的行政法規和一批相關的部門規章,都將列入相關的立法計劃,開展研究和組織討論。
問:現在,清理工作已經有了成果,部下發通知停止執行了20個文件,部署了對12件相關規範性文件限期修改工作,明確了任務分工和完成時限。下一步打算怎麼做?
答:下一步工作主要有四個方面。第一,向社會公佈清理結果,推進修改工作。對於停止執行的,及時公開信息;對於決定修改的,則按相關要求,落實修改任務和完成時限。第二,彙編清理工作成果,之後公開出版,以便於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行政管理相對人使用。第三,加強清理工作意義的宣傳,形成共同推進法規制度“立、改、廢”的合力,加快相關立法的工作進度。第四,指導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清理工作。按照相關要求,督促省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儘快完成任務,並公佈清理結果和現行有效的規範性文件目錄。(記者 王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