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6日,國家郵政局馬軍勝局長主持召開64次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暫行)》和《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兩個《規定》規範了郵政企業停辦或者限制辦理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撤銷提供郵政營業場所時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規程,細化了審批的程序和要求,將於近日發佈實施。
馬軍勝指出,兩個《規定》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相關規定、維護人民群眾基本通信權利的有力舉措;是健全完善郵政普遍服務監督保障機制,規範行政管理、強化依法行政的有效辦法。他強調,郵政系統要從講政治高度作好普遍服務工作,普遍服務網點不能隨意撤銷,普遍服務內容不能減少,普遍服務水平不能降低。
馬軍勝要求各單位、各部門認真貫徹執行《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和《郵政企業設置和撤銷郵政營業場所管理規定(暫行)》。郵政管理部門要將實施情況納入普遍服務監管報告內容。要加大對兩個《規定》的宣傳力度,不斷優化郵政發展環境。
兩個《規定》起草歷經7個月。在制定過程中廣泛徵求了相關部門、用戶代表、各地郵政管理機構和郵政企業的意見,充分考慮了郵政營業場所的特點和郵政普遍服務的實際,力求簡化程序、便於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