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貫徹落實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
和重復建設引導産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2009年9月26日,國務院印發《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抑制部分行業産能過剩和重復建設引導産業健康發展若干意見的通知》(國發〔2009〕38號,以下簡稱《通知》)。為認真貫徹落實《通知》精神,強化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環境監管,現通知如下:
一、學習貫徹落實《通知》精神,抓好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環境管理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衝擊和影響,黨中央、國務院審時度勢,及時制定了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的一攬子計劃,出臺了鋼鐵等十個重點産業調整和振興規劃。目前,産業發展總體向好,但産業結構調整總體進展不快,各地區、各行業不平衡,部分行業産能過剩、重復建設問題仍很突出,一些地區違法、違規審批,未批先建、邊批邊建現象有所抬頭。這些問題如不及時加以調控和指導,將錯失推動結構調整的歷史時機。
各級環保部門必須切實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上來,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積極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引導産業健康發展,促進經濟、社會與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探索中國特色環保新道路。同時,充分認識産能過剩、重復建設帶來的環境問題,牢固樹立以環境保護優化經濟增長的觀念,引導企業貫徹清潔生産、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的發展理念,正確處理好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的關係。
(二)分類指導,有保有壓。充分發揮環評作為推動産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調節器”的作用,切實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措施。通過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嚴格環評審批、強化環境監管、加強信息引導等措施,進一步加強對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環境管理工作。對國家鼓勵的高技術、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等推動科技進步、優化存量、調整産品結構的項目以及淘汰落後、兼併重組、技術升級改造等有利於結構調整、環境改善的項目,加快環評審批。
(三)統籌安排,明確責任。把落實《通知》精神與環保系統工程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工作有機結合,作為今後一段時期的工作重點,圍繞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環境管理,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抓緊制訂工作方案,採取有效措施,落實環境保護監管措施和目標責任制,務求取得實效。
二、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嚴格建設項目環評管理
(四)提高環保準入門檻。制訂和完善環境保護標準體系,嚴格執行污染物排放標準、清潔生産標準和其他環境保護標準,嚴格控制物耗能耗高的項目準入。嚴格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企業的上市環保核查,建立並完善上市企業環保後督察制度,提高總量控制要求。進一步細化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環保政策和環評審批要求。
(五)加強區域産業規劃環評。認真貫徹執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國務院第559號令),做好本區域的産業規劃環評工作,以區域資源承載力、環境容量為基礎,以節能減排、淘汰落後産能為目標,從源頭上優化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建設項目的規模、佈局以及結構。未開展區域産業規劃環評、規劃環評未通過審查的、規劃發生重大調整或者修編而未經重新或者補充環境影響評價和審查的,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區域內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六)嚴格建設項目環評審批。嚴格遵守環評審批中“四個不批,三個嚴格”的要求。原則上不得受理和審批擴大産能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等産能過剩、重復建設項目的環評文件。在國家投資項目核準目錄出臺之前,確有必要建設的淘汰落後産能、節能減排的項目環評文件,需報我部審批。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減排任務的地區,一律不予受理和審批新增排放總量的上述行業建設項目環評文件。
三、加強環境監管,嚴格落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
(七)清查突出環境問題並責令整改。2009年年底前,開展“十一五”期間審批的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行業建設項目環評的清查,重點調查環境影響評價、施工期環境監理、環保“三同時”驗收、日常環境監管等方面情況,對突出環境問題責令整改,于2010年1月15日前將整改情況報送我部。
(八)強化項目建設過程環境監管。加強建設項目施工期日常監管和現場執法,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評批復的各項環保措施,開展工程環境監理,確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到實處。
(九)加強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工作。加強對申請試生産項目環保設施和措施落實情況的現場檢查。對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落實不到位的項目,責令限期整改。
四、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落實環保政策措施
(十)嚴肅查處企業環境違法行為。對達不到排放標準或超過排污總量指標的生産企業實行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依法予以關閉;未通過環評審批的項目,一律不允許開工建設;對建設單位未落實環保“三同時”制度,“久拖不驗”、“久試不驗”,未經環保驗收或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産的,依法予以查處,責令停止生産,限期補辦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手續;對“雙超雙有”企業(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控制指標的企業和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産或者在生産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實行強制性清潔生産審核,對達不到清潔生産要求和拒不實施清潔生産審核的企業應限期整改。對環境違法嚴重的區域、行業、企業集團,環保部門繼續推行“區域限批”政策,暫停區域、行業、企業集團所有建設項目的環評審批,限期糾正環境違法行為。
(十一)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加快建立重污染企業退出機制,通過實施合理的經濟補償和政策引導等綜合配套措施,加快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中重污染企業的退出步伐。退出的範圍主要包括:因重污染或者高環境風險,嚴重危害周圍人群身體健康的;需要淘汰嚴重污染或者破壞生態環境的落後生産工藝和設備的;為實現節能減排目標而採取上大壓小、關停並轉以及其他企業重組方式等需要退出的。
(十二)嚴禁違規審批。地方各級環保部門要嚴格按照我部和地方人民政府劃定的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分級審批權限,進一步加強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風電設備、煤化工、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的項目環評審批管理,不得下放審批權限,嚴禁化整為零、違規審批。
(十三)認真落實問責制。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印發〈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2009〕25號)和《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越權審批、違規審批行為進行問責,除對當事人作出嚴肅處理外,還要追究有關領導的責任。
(十四)加強環保信息發佈工作。各級環保部門應主動與發展改革、國土資源、規劃、監察等部門聯絡,建立信息發佈制度。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和環境保護政策,充分發揮信息引導作用,適時向社會發佈産能過剩、重復建設行業環境保護政策和管理信息,定期公佈重點行業污染排放情況和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企業名單,及時向銀行業金融機構提供企業環境違法、環評審批等環保信息。
二○○九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