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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告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程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0日   來源:商務部網站

關於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94號

    為進一步加強稀土出口管理,規範出口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公佈《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其中不含外商投資企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二OO九年十一月六日

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和申報程序

    一、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可申請2010年稀土出口配額:

    (一)生産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2005年以後登記註冊的企業,必須通過國家主管部門核準。

    2.符合稀土行業規劃、産業政策及稀土行業管理有關規定,2008年出口供貨量達到2000噸以上或出口供貨金額達到7000萬元人民幣以上。

    3.未達到第2款要求,但近三年(2006-2008)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1500噸以上或近三年(2006-2008)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4.産品質量達到現行國家標準,並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5.生産企業的稀土原料須來自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具有採礦資格的稀土開採企業。

    6.具有與生産規模相適應的環保治理設施(含在線監控設施),污染物排放達到國家或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經省級以上環保部門證明2008年和2009年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無環境違法行為且制定了環境應急預案及配套設施健全。

    7.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規定。

    8.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9.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流通企業

    1.按國家有關規定經工商部門登記註冊、獲得進出口經營資格或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2.註冊資本在5000萬元人民幣以上,近三年(2006-2008)年均稀土出口數量在1500噸以上或近三年(2006-2008)年均稀土出口金額在1500萬美元以上(以海關統計數字為準)。

    3.出口産品須來自符合以上生産企業標準1、4、5、6、7、8、9款要求的企業,並提供其貨源企業符合標準的有關材料及相關增值稅發票和供貨企業證明。

    4.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依法參加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並提供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按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5.取得ISO9000質量體系認證。

    6.無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

    (三)為提高企業經營集中度,減少出口企業數量,凡2007年1月1日以後註冊登記的企業,其所屬或關聯企業間的稀土出口業績合併將不予認定。

    (四)為進一步規範稀土出口,國家將對稀土出口企業實行嚴格監管。凡在當年配額執行過程中出現各類違法違規行為、不執行國家産業或資源環境保護政策的企業,一經核實,將收回其當年稀土出口配額、暫停直至取消其當年度出口配額申領資格。

    (五)外商投資企業稀土出口仍按現行規定辦理。

    二、申報及審核程序

    各地稀土出口企業應向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根據上述稀土出口配額申報條件,對本地區申請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資格初審,並於2009年11月20日前將本地區符合條件的出口企業名單、書面初審意見上報商務部(附企業相關材料),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將申請及有關材料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

    商務部委託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申請稀土出口配額企業的條件進行復核。由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對經復核合格的地方稀土出口企業及中央管理稀土出口企業提出匯總建議,並於2009年11月27日前上報商務部。

    商務部根據中國五礦化工進出口商會的復核意見,對所有申報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進行審定,對於符合標準的企業予以對外公告。

    三、相關報送材料

    各地稀土出口企業、中央管理企業在向所在地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或商務部提出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所有上報材料均須由申請企業法人代表簽字確認。

    (一)申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備案登記印章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資格證書》、申請企業海關編碼和企業代碼。生産企業還須提供國家稀土行業主管部門證明其符合行業政策的相關材料。

    (二)省級以上環保部門出具的環境守法證明文件,包括無環境行政處罰證明、排污費依法按時足額繳納證明、建設項目執行環評“三同時”證明、主要污染物達標排放證明(環境監測報告正本)。

    (三)ISO9000質量認證證書。

    (四)生産企業須提供2008年的相關憑證或單據:由生産企業自營出口的,須提供免抵稅證明或加蓋稅務章的企業免抵退申請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收購出口的,須提供由國稅局監製的增值稅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和出口核銷單(複印件);由出口企業代理出口的,須提供出口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生産企業直接從稀土開採企業購買礦産品的,稀土開採企業應是經國土資源部公告的合格稀土開採企業,生産企業須提供稀土原料的來源礦山企業名單、採購數量及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礦源企業證明。

    (五)流通企業須提供的相關憑證:增值稅發票原件或出口專用發票原件、出口報關單(複印件)、出口核銷單(複印件)和稅務部門出具的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複印件)。

    (六)生産企業須提供國家土地管理部門批准用地的有傚法律證明文件。

    (七)所在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經參加繳納養老、失業、醫療、工傷和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並及時足額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相關證明。

    (八)新申請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須提供(2006-2008年)符合(一)、(三)、(四)、(五)、(六)、(七)的相關材料;2009年已獲得稀土出口配額的企業,只需提供2008年的上述相關材料;所有生産企業均須提供(2008-2009年)符合(二)的相關材料。

 
 
 相關鏈結
· 商務部關於補充下達2009年度稀土出口配額的通知
· 商務部補充公佈2008年焦炭、稀土出口企業名單(商務部公告2008年第38號)
· 商務部公佈2008年稀土出口企業名單(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114號)
· 商務部公告2007年第31號(公佈《2007年稀土出口企業補充名單》)
· 商務部公佈2007年稀土出口企業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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