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國家郵政局向社會發佈了《郵政企業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管理規定(暫行)》(以下簡稱《規定》)。《規定》規範了郵政企業停辦或者限制辦理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時須遵守的行為準則和規程,細化了審批的程序和要求。本《規定》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郵政法》規定:未經郵政管理部門批准,郵政企業不得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規定》從細節上規範了郵政企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同時也強化郵政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能力,提高法律相關條款的可執行力和操作力。
《規定》明確了郵政企業申請停止辦理或者限制辦理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應當符合的條件;要求郵政企業填報《郵政普遍服務業務和特殊服務業務開辦種類情況表》,並於2010年6月30日前報郵政管理部門;對郵政企業未經許可擅自停止或限制普遍服務和特殊服務業務的,做出相應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