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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監會就《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徵求意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3日   來源:保監會網站

對《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

    為規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我會研究起草了《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草案)》。現就草案公開徵求意見,意見收集截止日期為2009年11月30日。意見收集郵箱:law@circ.gov.cn

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商業保險公司。

    第三條本辦法所規範的信息披露,是指保險公司將反映其經營管理狀況的主要信息向社會公眾公開的行為。

    第四條 保險公司應遵循真實、準確、完整、及時、有效的原則, 規範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和重大遺漏。

    第五條 本辦法的規定為保險公司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鼓勵保險公司在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前提下披露更多信息。

    第六條 中國保監會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的規定,對保險公司的信息披露行為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內容

    第七條 保險公司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披露下列信息:

    (一) 基本信息;

    (二) 財務會計信息;

    (三) 風險管理狀況信息;

    (四) 保險産品經營信息;

    (五) 償付能力信息;

    (六) 重大關聯交易信息;

    (七) 重大事項信息;

    (八) 中國保監會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八條 保險公司基本信息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概況。包括公司法定名稱及縮寫,註冊資本,公司地址及網址,法定代表人,公司電話(包括客服電話和投訴電話),開業時間,經營範圍,經營地域,各分支機構地址和聯絡電話,産品目錄及條款(含已停售但仍承擔保險責任的産品);

    (二)公司治理概要。包括召開股東大會(股東會)情況,董事會成員、簡歷及其履職情況,監事會成員、簡歷及其履職情況,董事會秘書及聯絡方式,高級管理人員構成、簡歷及其職責,公司部門設置情況,股本變動情況,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東持股及其變更情況。

    第九條 財務會計信息應摘自公司根據中國企業會計準則編制,並經註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報表附注和審計意見。

    (一)財務報表包括資産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權益變動表;

    (二)財務報表附注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財務報表的編制基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的説明,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的説明,或有事項、資産負債表日後事項和表外業務的説明,企業合併、分立的説明,財務報表中重要項目的明細;

    (三)審計意見中有解釋性説明、保留意見、拒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保險公司應就所涉及事項做出説明。

    第十條 風險管理狀況信息應摘自經董事會審議的年度風險評估報告,包括風險評估和風險控制。

    (一)風險評估應包括對保險風險、市場風險、信用風險和操作風險等主要風險的識別、評價;

    (二)風險控制應包括風險管理組織體系簡要介紹、風險管理總體策略及其執行情況。

    第十一條 保險産品經營信息包括人身險公司産品經營信息和財産險公司産品經營信息。

    (一)人身險公司産品經營信息包括:業務規模居前五位産品的經營情況(包括保費收入、長期壽險産品報告期的新單標准保費收入);

    (二)財産險公司産品經營信息包括:業務規模居前五位險類的業務經營情況(包括保險金額、保費收入、賠付支出、準備金、承保利潤)。

    第十二條 償付能力信息包括公司實際資本、最低資本、資本溢額(缺口)、資本充足率狀況以及資本充足率變化(或不足)的原因。

    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發生重大關聯交易,應披露交易對手、定價政策、交易目的、交易的內部審批流程、交易對公司本期和未來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的影響,獨立董事的意見。

    重大關聯交易的認定和計算,按照中國保監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發生下列重大事項,應披露重大事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事件內容、原因:

    (一)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更;

    (二)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動;

    (三)公司董事本年內累計變更人數超過年初董事會成員人數的三分之一之時;

    (四)公司註冊資本、註冊地和公司名稱的變更;

    (五)公司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

    (六)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申請破産等事項;

    (七)公司撤銷、合併省級分公司;

    (八)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及其省級分公司給予行政處罰;

    (九)公司償付能力出現不足或者發生重大變化;

    (十)公司發生重大戰略投資、重大賠付、重大投資損失;

    (十一)公司或公司董事長、總經理因經濟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公司涉及重大訴訟、仲裁事項;

    (十三)公司更換或提前解聘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十四)其他對公司經營和投保人、被保險人權益或潛在權益産生重大影響的事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時間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公司互聯網網站,並將其作為信息披露的主要載體之一。

    第十六條保險公司應將公司基本信息登載于公司互聯網網站,並在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更新。

    第十七條 保險公司應將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至第五項所列信息編製成年度信息披露報告,于每年四月三十日前登載于公司互聯網網站和至少一種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應將本辦法第七條第六項至第八項所列信息編製成臨時信息披露報告,登載于公司互聯網網站或至少一種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不能按時進行信息披露的,應至少在規定披露的期限前十日將不能按時披露的原因登載于公司互聯網網站,並披露延遲披露的時間。

    保險公司延遲披露的時間不得超過規定披露時間之後三十日。

    第二十條保險公司登載于公司互聯網網站的公司基本信息,內容保留期限為永久;年度信息披露報告內容保留期限為五年;臨時信息披露報告內容保留期限為三年。

    第二十一條 保險公司在公司互聯網網站和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以外披露信息的,應滿足下列條件:

    (一) 信息披露的時間不得早于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和公司互聯網網站上披露的時間;

    (二) 信息披露的內容必須與在中國保監會指定的報紙和公司互聯網網站上披露的內容一致。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二條 保險公司應建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並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應包括所披露信息的內容和標準,信息的審核、發佈流程,信息披露事務的職責分工和評價制度,責任追究機制等內容。

    第二十三條 保險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務。

    未設董事會的保險公司,應指定專門部門和人員管理信息披露事務;並將該部門和人員的名稱、主要聯絡方式報中國保監會備案。

    第二十四條 保險公司應在公司互聯網網站主頁的顯著位置進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應加強網站建設,維護網站安全,方便投保人、被保險人和社會公眾查閱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六條保險公司應當以中文形式進行信息披露,語言應當平實、易懂。同時披露外文文本信息的,中、外文文本內容應保持一致。兩種文本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二十七條除本辦法規定外,中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保險産品信息和其他信息披露的方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保險公司或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由中國保監會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予以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由於涉及國家利益導致本辦法規定的某些信息確實不便披露的,經中國保監會批准後,可不予披露。

    第三十條上市保險公司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要求披露的信息能夠同時滿足本辦法要求的內容,可免予重復披露。

    第三十一條 報告年度內實際經營期不超過三個月的公司的財務報告可以不經過註冊會計師審計。

    第三十二條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保險集團公司、再保險公司、政策性保險公司、政策性保險業務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保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 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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