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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部門談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試點方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16日   來源:證監會網站

    近日,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聯合印發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 企業 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方案》(財會便[2009]79號,以下簡稱《試點方案》)。《試點方案》規定了試點原則、審核推薦機構、基本要求、優先考慮因素、申請材料和工作程序等。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負責人就《試點方案》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一、請介紹一下推進內地會計師從事從事H股審計業務的背景和意義。

    答:(一)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是落實 《關於內地審計準則與香港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 的重要內容。2006年2月,內地發佈了與國際準則趨同的會計審計準則體系。之後,內地與香港就兩地準則等效展開磋商。經過一年多的艱苦努力,2007年12月6日,內地與香港簽署了聯合聲明,承諾將致力於保持兩地準則的持續等效, 明確提出要“儘快研究解決兩地在對方上市的企業,以其當地的會計準則編制、並由當地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當地審計準則審計的財務報表,可獲對方上市地監管機構接納”。為實現這一目標,近兩年來,兩地有關機構付出了大量努力,並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二)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是在CEPA框架下深化內地與香港會計交流合作的重要舉措。內地與香港會計界一直保持著深入交流和密切合作,特別是香港回歸以來,為了促進香港繁榮穩定,在CEPA框架下,會計服務領域在原有基礎上對香港進一步開放,兩地會計交流更加緊密,合作領域更加廣泛,涉及會計審計標準、市場準入、會計培訓、會計監管以及會計國際化等各個方面,有力地促進了兩地會計行業的共同發展。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有利於在CEPA框架下進一步加強兩地會計交流合作,有利於兩地會計行業雙贏和資本市場共同 發展。

    (三)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是減輕內地企業境外上市成本,為本土會計師事務所提供公平市場機會的制度安排。針對過去內地會計標準 與國際會計準則不接軌,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執業水平不夠高等情況,為保護投資者利益,內地一度實行“雙重審計”制度,香港《上市規則》也作出了相關規定。H股企業、特別是A+H股企業,由於同時在內地與香港上市,目前需要按照內地會計準則和香港財務報告準則(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同時編制兩套財務報表,同時聘請境內外兩家事務所進行審計。 隨著近年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對外開放持續深化,內地會計審計準則已與國際趨同、與香港等效,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水平顯著提高,在此情況下,如果繼續實施“雙重審計”或者限制內地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與市場經濟規則和行業發展趨勢不相適應,不利於優秀企業境外上市。

    財政部、證監會自2006年起開始研究取消“雙重審計”相關政策。在認真分析研究的基礎上,經請示國務院,證監會于2007年3月和 9月取消了對金融類上市公司、一次發行量超過3億股以上公司和B股公司的雙重審計政策。上述政策的調整,順應了新形勢發展的客觀要求,體現了市場經濟公平競爭的原則,得到了各方面的歡迎。

    2007年12月6日,內地與香港的會計審計準則實現等效,取消H股“雙重審計”的條件已趨成熟。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意味著內地在港上市企業可以選擇只編制一套財務報表,只聘請一家事務所進行審計,可以有效降低內地企業赴港上市的成本,使更多更好的 內地 企業赴港上市,有利於促進香港資本市場的繁榮,相應帶動內地和香港兩地會計行業的健康發展。

    二、《試點方案》的發佈,是否意味著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已進入倒計時階段?

    答: (一)《試點方案》的發佈,標誌著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取得重要進展。

    兩地準則等效聯合聲明簽署後,內地與香港有關部門隨即成立工作組,對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進行研究和協商。

    財政部、證監會領導對H股審計磋商高度重視,多次作出重要批示,並親自和香港方面進行溝通、協調,有力推進了H股審計磋商進程。2009年6月,兩地就互惠安排、認可要求等基本原則初步形成共識。2009年8月,兩地就《關於內地與香港在對方上市的公司可選擇以本地會計準則編制並由本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報表的建議架構》(以下簡稱《建議架構》)達成共識,確立了力爭從2010年1月1日起由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包括定期審計和IPO審計)的工作目標。

    按照《建議架構》有關要求,通過廣泛調研和分析,並在與香港方面充分溝通的基礎上,財政部會計司和證監會會計部著手制定了《試點方案》初稿 。經徵求證券期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意見,我們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報經財政部、證監會領導批准,正式印發了 《試點方案》。

    (二) 為順利實現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H股審計業務的目標,目前還有大量工作要做,主要包括香港方面修改香港《上市規則》、雙方制定後續監管合作機制等。

    接納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需要修改香港上市規則,香港聯交所於今年8月28日至10月23日徵詢了市場意見。反饋意見表明,大多數市場參與者表示贊成和支持,也有一些市場參與者擔心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可能會影響香港會計師事務所經營狀況。香港上市委員會將在綜合考慮各方面意見後,結合兩地後續監管機制協商情況,將就修改《上市規則》做出決議。

    根據《建議架構》,後續監管的基本原則遵循屬地原則,即依靠本地監管機構對本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監管。目前,兩地有關方面正就後續監管中的具體問題進行積極研究,力爭早日簽署後續監管協議,促成內地事務所執行H股審計業務目標的順利實現。

    三、 如何看待《建議架構》和《試點方案》 對兩地會計行業的影響?

    答: 互利互惠、共謀發展,是兩地會計審計行業交流與合作的成功經驗。兩地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高質量會計服務的需求,為兩地會計行業的合作發展提供了巨大的空間。

    (一)對等互惠,是貫穿《建議架構》的主線 。根據《建議架構》,內地企業去香港上市,可選擇以內地會計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並由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內地審計準則進行審計;今後香港企業來內地上市時,可以選擇按香港或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編制財務報表,並由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按照香港或國際審計準則進行審計,將為香港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業務空間 。

    (二)合作雙贏,是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的基本要求。 需要強調的是,參加試點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如從事H股審計業務,應當發揮其在香港的成員所或分所的積極作用。國務院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的若干意見》中明確指出,“鼓勵大型會計師事務所通過收購、合併等方式在境外設立成員所或分所,重視發揮其窗口和平臺作用,為增強境外業務競爭力創造必要條件”。我們鼓勵內地與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在日後的H股審計中加強業務合作,促進兩地會計行業協調發展。

    (三)審慎推進,是推動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的基本原則。為保證香港投資者的利益 ,我們制定了嚴格的審核推薦標準和後續管理制度,優中選優,起步階段可由 少數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業務。目前內地在香港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有153家,絕大部分由四大國際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只有13家企業是由香港其他事務所審計的。少數內地事務所的參與,尤其是有平等機會可以參與今後新上市H股公司的審計,不會對H股現有審計格局産生衝擊。同時,由於地域原因,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對H股企業更為了解,相信在擇優選拔的基礎上,內地會計師事務所能夠提供高質量的審計服務 。

    (四)實行兩地合作,是著眼未來聯手開拓國際市場的發展要求。內地會計師事務所發展的基礎和主體在內地,內地市場廣闊,尤其是高端會計服務市場還有很大的拓展空間。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和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通過H股審計業務交流融合、取長補短,最終目標是和香港同行一起走向國際。從這個意義上説,香港是兩地事務所合作共事、共同打基礎的重要平臺 。

    (五)尊重市場選擇,是內地與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面臨的共同任務。根據互惠安排,並非H股企業必須由內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是增加了H股企業對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權,H股企業可以選擇內地會計師事務所,也可以繼續選擇香港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因此,最終都取決於市場選擇,這對雙方都是公平合理的,也符合國際慣例。

    四、內地與香港都很關心,究竟會有多少家內地會計師事務所有機會從事H股審計業務?

    答: 我們理解大家對這一問題的關切。在此想闡明以下兩點:第一,《建議架構》和《試點方案》都強調,要在嚴把質量關的基礎上,選擇少數具有證券資格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今後香港事務所為香港在內地上市企業提供審計服務,適用同樣原則,在數量上保持大體對等;第二,關於內地究竟會有多少家事務所有機會從事H股審計業務,因為申報工作才剛剛開始,之後還有審核、公示、實地考察、綜合評議等一系列程序,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五、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應符合哪些要求?

    答: H股審計關係香港資本市場穩定和投資者利益,也關係內地會計行業形象和聲譽,財政部、證監會高度重視,在研究制定《試點方案》時十分慎重。為確保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高質量完成H股企業審計業務,本著嚴格要求、質量第一的原則,《試點方案》對申請參加試點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了六項基本要求,涉及規模、勝任能力、內部治理、執業經驗等各方面。

    (一)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從事過H股企業審計業務或預期能夠承接H股企業審計業務;

    (二)上年度業務收入(含境內、外分支機構收入,下同)不低於30 000萬元,其中審計業務收入不低於20 000萬元,且證券業務收入不低於5 000萬元或者上市公司審計客戶不低於30家;

    (三)中國註冊會計師人數不少於400人,其中通過考試取得註冊會計師資格的人數不少於300人;

    (四)(自然人)股東持股比例或合夥人的財産份額每人不得超過25% ;

    (五)治理結構、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等相關制度健全並有效執行;

    (六)在香港發展有成員所或者與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同屬某一國際會計公司的成員所。

    由於收入、註冊會計師規模等硬性指標並不能完全代表會計師事務所的綜合實力,在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我們又進一步從事務所內部管理入手確定了幾項優先考慮因素 :一是高級管理團隊關係和諧、年富力強的;二是運用信息化手段實施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的;三是具有較強的執業責任承擔能力的;四是組建會計師事務所管理公司的。在同時符合基本要求的基礎上,應當向具備一項或多項上述優先考慮因素的事務所傾斜。

    六、如何把握基本要求中對收入和人員統計口徑的規定?

    答: 業務收入和審計業務收入將以2008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的數據為準。列入2009年中注協公佈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強的,將同時參照原公佈的數據。有境外分支機構的,在提供境外分支機構的設立證明、具有實際控制權證明以及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後,可將境外分支機構取得的收入合併計算。

    證券業務收入是指申請事務所取得的符合《財政部、證監會關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相關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會[2007]6號)中 “證券業務”定義的收入。有境外分支機構的,參照這一原則確定。

    註冊會計師情況以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和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産評估機構監管系統中的數據為準。

    涉及合併,且符合《試點方案》基本要求的,“上年度業務收入”可以合併各方上年度經審計的業務收入總額匯總計算。註冊會計師人數根據同一原則認定。

    鋻於部分被合併的事務所涉及分立事宜,此類事務所可合併計算的收入和人員按照併入部分的情況統計。合併主體事務所在提交申請材料時,應補充提供被合併方分立協議複印件和被併入部分單獨的審計報告和相關證明文件。

    七、請問會計師事務所在提交申請材料時還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一)所有審計報告應由獨立於申請事務所的其他證券期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其中審計報告中應特別註明符合基本要求第(二)項的情況。涉及合併的,被合併方的審計報告應由同時獨立於申請事務所和被合併方的其他證券期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出具。

    (二)股東情況表和註冊會計師情況表,應在提交申請前10天內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和證監會會計師事務所與資産評估機構監管系統打印生成,兩張表中的人員信息應當一致。提交申請後,人員情況有變動的,應及時向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三)在香港發展有成員所的,應提交香港成員所的商業登記證明複印件、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出具的執業證書複印件,以及發展成員所相關協議複印件;與香港會計師事務所同屬某一國際會計公司成員所時,應提交該香港事務所的商業登記證明複印件、由香港會計師公會出具的執業證書複印件,以及由所屬國際會計公司管理總部出具的申請事務所和香港事務所同為其成員所的證明文件。

    八、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合併達到上述要求的,能否申請參加試點?

    答:會計師事務所的合併重組是其根據市場規律和自身意願的發展過程。近兩年來,在財政部、證監會引導和鼓勵下,會計師事務之間掀起了新一輪的合併高潮。自2007年至今,我國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兼併重組,已由過去的72家減至目前的58家。

    我們支持會計師事務所按照市場規律和平等互利、公平自願的原則,採用多種發展模式進行優化組合、做強做大。對於積極探索做強做大發展模式,並通過合併在各方面有明顯提升的,應當對其合併予以肯定。因此,在《試點方案》中 規定,會計師事務所通過合併滿足基本要求的,可以申請參加試點,但應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完成實質性合併程序。

    所謂“完成實質性合併程序”是指事務所之間已實現實質合併或主體合併。事務所之間的合併涉及到股東變更、註冊會計師轉所、業務承接、被吸收所的清算登出、分所之間的重新整合等諸多事項,不僅涉及財政部門、工商部門、注協,還涉及到與客戶的溝通等,徹底辦妥這些事宜往往需要相當一段時間。考慮到合併中的上述現實問題,《試點方案》對實質性合併程序規定了至少以下三方面內容:一是事務所之間已簽署正式的合併協議;二是就合併事宜已在公開發行新聞媒體上發佈公告;三是交回被合併方的證券期貨從業資格證書和(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

    確實因辦理工商手續、業務銜接等客觀原因難以在2009年10月31日之前交回被合併方的證券期貨資格證書和(或)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資格證書的,應當在申請時出具經合併雙方會計師事務所及其主任會計師簽章的承諾書,明確承諾在辦理完畢相關工商、業務手續後立即交回相應證書。延期交回證書的截止時間不得遲于2009年12月31日。

    九、 財政部、證監會將如何嚴格履行審核考察程序,確保推薦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答: 財政部、證監會對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審計業務的組織實施工作非常重視,成立專門組織領導機構並制定了一系列工作規則,以確保推薦工作公開、公平、公正。

    (一)組織領導。財政部、證監會成立“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審核推薦委員會”,負責對申請參加試點工作的會計師事務所的審核推薦工作。委員會主任由財政部會計司負責人擔任,副主任由證監會會計部負責人擔任,委員由財政部會計司和監督檢查局、證監會會計部、中注協相關負責人組成。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財政部會計司),成員由財政部會計司和監督檢查局、證監會會計部、中注協有關人員組成。

    (二)嚴格審核。《試點方案》印發後,符合要求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可以按照《試點方案》準備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一式四份,統一報送到委員會辦公室。委員會辦公室收到申請材料後,將嚴格按照《試點方案》進行初審。對於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滿足申請條件的,委員會辦公室將通知補正或退回申請材料。

    (三)網上公示。初審通過後,將通過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網站和證監會網站對申請事務所的有關信息進行公示,強化社會監督。公示內容包括《試點方案》的附表1、附表3、註冊會計師情況表,以及委員會辦公室認為必要的其他信息,公示期限為一週。

    (四)實地考察。委員會辦公室將結合公示情況對初審公示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重點是事務所的質量控制和內部管理,涉及合併的,將重點考察其合併情況以及總分所是否實現了實質統一。實地考察後將形成書面報告上報委員會。

    (五)綜合評議。收到委員會辦公室的書面報告後,委員會將召開全體會議對申請事務所進行綜合審核評議,擬訂推薦名單。

    (六)上報審定。委員會審核評議後,將擬訂的推薦名單及相關材料報財政部、證監會領導確定。

    (七)對外公佈。經財政部、證監會領導審定後,委員會將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系統網站和證監會網站上公佈正式推薦名單。

    (八)正式推薦。委員會將正式名單同時推薦給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香港財務彙報局、香港證監會、香港聯交所和香港會計師公會。

    為提高工作效率,本年將採取集中辦理的原則。申請事務所應當在11月30日之前報送申請材料。我們將統一進行審核、公示、實地考察、推薦等,預計在2009年年底、2010年年初最終完成審核推薦工作。

    我們將堅持嚴格審核、優中選優。在申報過程中如發現弄虛作假的會計師事務所將不予推薦,並視情節予以嚴處。

關於印發《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證券期貨資格會計師事務所: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於加快發展我國註冊會計師行業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9〕56號)精神,加快推進符合認可要求的內地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實現與香港會計行業雙贏,促進兩地資本市場更加繁榮,根據《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關於內地企業會計準則與香港財務報告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和《關於內地審計準則與香港審計準則等效的聯合聲明》,經財政部、證監會領導批准,財政部會計司、證監會會計部制定了《會計師事務所從事H股企業審計業務試點工作方案》(見附件),現予印發,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詳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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