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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健全完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1月21日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國土資源部關於健全完善礦産資源勘查
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局): 為鞏固整頓和規範礦産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成果,維護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秩序,遏制違法行為,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礦産資源,根據礦産資源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現就健全完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長效機制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嚴格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的監管

    (一)建立採礦權標識制度。依法新設立的採礦權(開採放射性礦産的除外)在正式開採前,採礦權人必須在開採作業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立採礦權標識牌,接受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社會的監督。採礦權標識牌的內容應當包括採礦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制牌時間和監製單位,具體式樣和內容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縣級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採礦權標識牌的監製。現有採礦權人應當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採礦權標識牌的立牌工作。

    (二)加強礦産督察管理。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礦産督察工作制度》(國土資發〔2003〕62號)的要求,依據督察工作任務量,聘請地方礦産督察員。設立礦産督察員辦公室,明確專門人員,負責國家和地方礦産督察員的日常管理工作。礦産督察員任務分工要具體到礦山(礦區),現場督察每年不得少於4次。完善礦産督察員年度考核管理,考核不稱職和不能勝任工作的應當及時解聘。每年1月底前向部報送礦産督察年度工作報告。

    (三)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採活動的日常監管。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加強對礦業權人的日常監管,明確監管任務,規範監管程序;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土地復墾情況進行重點監管;建立礦業權人檔案,將日常監管中發現的礦業權人違法行為記錄在案,作為年度檢查的依據。

    探礦權人必須按規定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勘查項目開工報告和年度報告。採礦權人必須及時編繪採掘工程圖件,每半年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井上井下工程對照圖”、“採掘工程平面圖”。

    (四)加強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的年度檢查。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年度檢查的有關規定,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的年度檢查,並將採礦權標識、礦山儲量動態監管、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區土地復墾等制度的執行情況列入礦産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內容。礦業權人不接受年度檢查或檢查不合格的,礦業權登記管理機關不得批准其延續、變更、轉讓等申請;涉及違法的,依法進行查處。

    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將上年度礦産資源勘查年度檢查總結報告、礦産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快報(包括應檢、實地檢查、初審合格礦山數,以及年生産礦石量、銷售收入、實繳補償費等)和礦産開發利用年度檢查總結報告分別於每年1月底前、3月底前和5月底前報部。

    二、加強礦産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管

    (一)嚴格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管理。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要認真把好資源合理開發利用的源頭關,嚴格審查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開發利用方案加強礦山企業合理開發利用礦産資源的監管。採礦權登記管理機關頒發採礦許可證後及時將礦産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及其它相關資料送交礦區所在地的市(地)、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

    (二)全面開展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大、中型礦山企業應當設立礦山地質測量機構,小型礦山企業應當配備地質測量相關專業人員。各類礦山企業要按規定開展礦山地質測量,每年1月底前向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由符合條件的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編制的上年度《礦山儲量年報》。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對《礦山儲量年報》的審查,並按規定進行抽查,特別要加強對年度資源儲量變化大、礦山儲量年報中存在問題較多和保有資源儲量少的礦山企業的抽查。

    (三)加強礦山企業礦産資源回收利用指標的管理。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核定礦山企業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率等指標,嚴格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與開採回採率挂鉤的管理,促進礦山企業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三、建立健全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礦産資源勘查開採違法行為的機制

    (一)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巡查工作規範》(國土資發〔2009〕127號)的要求,推進執法關口前移和重心下移,針對礦産資源分佈和無證勘查、開採礦産資源違法行為的特點,合理劃分全面巡查和重點巡查區域,認真組織開展巡查,及時發現和有效制止無證勘查、開採等違法行為。

    (二)建立違法違規線索統一處理信息平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舉報電話、舉報信件、舉報電子郵件、領導批辦、下級上報、媒體反映等各類礦産資源違法線索進行整合,建立統一處理的信息平臺,按規定進行核查。對舉報屬實的,可視情況給予一定的獎勵。

    (三)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聘請監察專員、協管員、信息員、青年志願者等方式,進一步拓寬社會監督渠道,充分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防範違法的作用。

    (四)充分利用科技手段。積極探索並推廣應用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電子設備監控等科技手段,對礦産資源集中的區域以及重要礦區進行適時監測,及時發現和制止無證勘查、開採等違法行為。

    四、完善案件查處機制,切實提高查處效果

    (一)嚴格依法履行查處職責。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發現的礦産資源違法行為,要及時立案查處。無證開採、越界開採、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行為要作為查處的重點。對依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要堅決依法辦理,及時跟蹤、協調有關部門反饋落實情況。

    (二)落實案件查處責任。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對案件查處負總責,分管的副廳(局)長是主要責任人,執法監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及案件承辦人是案件查處的具體責任人。通過建立健全相關責任制,明確案件查處責任、具體程序、時限要求、考核指標及獎懲標準,確保依法履行職責。

    (三)加強檢查、督辦。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案件查處工作的檢查。將是否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是否依法履行查處職責以及處罰決定落實情況作為檢查的重點。對交辦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查處的違法案件,要跟蹤督辦。對難以落實到位的,要及時向地方政府彙報並提出督辦落實的建議。對下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辦結上報的案件,要進行抽查。對發現的錯案,予以糾正並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四)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報制度。縣(市)、市(地)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本部門立案查處的重大典型違法案件特別是無證開採、越界開採、非法轉讓礦業權、違法審批發證等案件,逐級上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遴選重大典型案件報部。

    (五)切實發揮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選擇典型的礦産資源違法案件進行通報或者曝光。

    (六)加強“兩率”指標統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關於建立無證勘查開採案件增減率和礦業權人違法違規案件發生率統計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07〕284號)的要求,及時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礦産資源違法違規案件進行分類登記和統計,將“兩率”指標納入目標責任考核。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分別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兩率”指標統計表報部。

    五、構建共同責任機制,發揮聯動作用

    (一)推進建立地方政府統籌協調、部門聯動的執法監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共同參與下,開展聯合執法檢查。礦産資源豐富的縣(市)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聯合執法檢查,對群發性非法開採行為和礦産資源開採監管難度大的地區及時進行集中整治,對無證勘查開採行為採取拆除地面設施以及查封設備、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違法行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國土公安等聯合執法隊伍。

    (二)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主動地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協調溝通,落實國土資源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佈的關於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移送涉嫌國土資源犯罪案件以及加強協作配合的有關規定,確保違法案件查處到位。進一步健全並認真落實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聯席會議制度。

    (三)明確內部職能機構職責分工,加強協作配合。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明確和細化礦産資源規劃、地質勘查、礦業權、資源儲量、執法監察、礦山地質環境、土地復墾管理等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分工。建立執法監察機構與礦政管理機構的協作配合製度,執法監察機構履行職責需要礦政管理機構予以配合的,要及時予以配合;礦政管理機構在履行業務監管職責中發現違法行為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及時移交執法監察機構組織查處。

    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儘快建立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縱向到底、橫向到邊”的監管責任體系,按照“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的要求,明確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職責及其內部職能機構的監管職責,于2009年底前將職責分工落實情況報部。

    (四)強化礦業權人的社會責任。定期或不定期開展礦業權人法律法規知識培訓與教育,開展社會責任的宣傳。積極主動服務,保障合法權益,定期公開礦業權人履行義務情況。充分發揮行業協會等自律性組織的作用,引導礦業權人自覺守法,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六、建立健全保障機制,增強執行力

    (一)加強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機構、隊伍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的支持,增加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編制。進一步理順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的關係,形成統一指揮、配合聯動的工作格局。執法監察機構、隊伍中應當配備礦産資源執法監察的專業人員,並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必須重視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每三年至少輪訓一次,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加快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管和執法監察信息化建設。在礦産資源儲量利用核查和礦業權核查成果形成的動態更新的數據庫基礎上,與礦産資源規劃、礦業權配號管理、勘查開採監督管理、礦山遙感監測、執法監察、儲量登記統計等系統實行有機銜接,構建礦産資源綜合監管平臺,以信息化和高科技手段加強監管,提高工作效率和監管水平。

    (三)加強報告和通報制度建設。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情況、違法態勢、防範措施等,及時向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下級管理部門的監督指導,通報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情況,督促下級管理部門認真做好監督管理工作。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每年1月底前和7月底前將上年度和當年上半年的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總結報部。

    (四)完善考核制度。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制定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明確考核內容、量化考核指標、制定獎懲標準,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分級考核並落實獎懲,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

    (五)進一步改善工作條件。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任務重、費用高,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當地人民政府的支持,將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經費納入政府財政預算。各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從中央下撥的礦産資源補償費徵收部門補助經費中,列出專門督察工作經費。要加強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重點加強鄉(鎮)國土資源所的執法監察裝備建設,配備巡查車、通訊工具、GPS、照相機、攝像機、計算機等專用裝備器材,確保工作正常開展。有條件的地方,應當為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給予工作津貼或者補助。

    石油、天然氣、煤層氣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繼續按《礦産勘查及油氣開採督察員工作制度》(國土資發〔2003〕99號)執行。

    地方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産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根據本通知的要求,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意見,實施中的情況和問題,由省(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匯總報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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