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陜西省財政廳、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聯合印發了《陜西省關於加快推進陜西省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意見》,其中明確指出,陜西省計劃從2009年起用3年時間解決現有26萬戶(包括棚戶區、筒子樓改造)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各市、縣政府是廉租住房建設的責任主體,要切實履行職責,確保3年規劃任務的按期完成。
實行“以獎代補”:未完成市縣將被扣款
對完成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目標任務的市、縣政府,省財政通過“以獎代補”給予一次性獎勵補助。按各市、縣廉租住房目標任務戶數的20%,每 1套(50平方米)1萬元的獎勵標準,預撥獎勵資金。獎勵資金由市、縣政府統籌用於廉租住房中的改購建項目。年終根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的綜合考核結果,對未按期完成目標任務和其他不符合獎勵條件的市縣,省財政將通過結算予以相應扣減。新建廉租房省級配套部分根據國家計劃和現有補助標準實施,其餘部分由市、縣政府籌措解決。
提高廉租住房租賃補貼資金使用效益。針對目前,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結余較大的情況,各市、縣要結合當地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水平,在切實落實現行租賃補貼政策的同時,適當提高租賃補貼標準。廉租住房主管部門要在審核、公示的基礎上,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用款計劃,按月、按季度足額發放租賃補貼,不能按年發放。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首先要用於保證租賃補貼工作。在滿足租賃補貼開支需要後仍有結余的,可將其用於彌補購買、改建、租賃廉租住房支出。年終廉租住房專項補助資金結余較大的市、縣,省財政將相應扣減下一年度的專項補助。
多渠道籌集房源:探索收購商品房尾樓
各市、縣要通過配建、新建、收購、改建、實施城市棚戶區改造、危舊房(筒子樓)改造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房源。要立足本地區現有條件和地理環境,充分挖掘潛力,探索商品房尾樓收購、公房改建、企業代建、政企聯建等多種建設方式,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房源。在一些房源比較充足的中小城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探索實施以實行貨幣補助方式為主,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在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可以為進城務工人員建設一些經濟租賃住房。各市縣要按照國家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發改委、財政部關於廉租住房建設以配建為主的要求,根據廉租住房需要量,合理確定商品房、經濟適用房和棚戶區中廉租住房的配建比例。原則上經濟適用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於15%、普通商品住房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於5%,棚戶區改造中的廉租住房配建比例不低於30%。配建項目應當在用地規劃、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或者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明確配建的廉租住房總建築面積、套數、佈局、套型以及建成後的移交回購等事項。
此外,各市、縣要嚴格控制套型面積和建設標準。除因結構和安置家庭人口眾多原因以外,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內,以滿足基本需求為原則。嚴格執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建立法人責任制,明確責任主體,科學設計,精心施工,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住房建設的強制性標準。堅決杜絕各種違反建設項目管理規定的行為,保證廉租住房質量和必要的居住功能。
落實優惠政策:取消不符合中省規定的收費
各市縣要統籌安排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優先安排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對保障性住房建設要按規定免收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向保障對象出租廉租住房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徵營業稅、房産稅;對廉租住房建設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向保障對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與廉租住房相關的印花稅,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涉及的印花稅,予以免徵;對廉租住房經營管理單位購買住房作為房源的免徵契稅。同時,在政策運用的時間、環節、集中度上挖掘潛力。各地自行出臺的針對保障性住房的各項收費,不符合中省規定的要依法予以取消。
落實配套資金:探索實施共有産權方式回籠資金
各市縣要確保中省補助資金足額及時撥付到具體項目,積極落實本級配套資金。要將保障性住房支出列入本級預算,確保土地出讓凈收益不低於10%的比例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後的餘額全部用於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在扣除管理和維修費用後要用於廉租住房保障,上述資金不足的,可以適當提高土地出讓凈收益用於廉租住房保障的比例。各市、縣要在現有資金渠道的基礎上,進一步拓寬思路,開闢投融資渠道。可以通過資産置換、盤活土地、增加公有住房出售收入和利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的土地增值收益等多種形式籌措保障性住房資金。探索實施共有産權方式回籠資金。要加強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作,搞好項目銜接,引導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則下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並在項目貸款利率、期限等方面給予優惠。鼓勵社會資金和信貸資金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同時,要充分利用現有的城投公司等機構,運用市場機制參與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探索在控制風險、資金安全的前提下,盤活住房公積金沉澱資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
此外,通知要求,各市、縣要對具備開工條件的保障性住房項目制定開工計劃,落實各項建設條件,儘早形成實物工作量。特別是一些未開工項目,以及因手續不完善、建設內容和規模發生變化需重新建設的項目,經項目審批單位同意後,要抓緊完善手續,嚴格按照批復內容儘快開工建設。對不能按期開工的項目,將收回已下達的中央投資和省級配套資金。
對違反規定截留、擠佔、挪用保障性住房資金的,以及不按照規定將廉租住房租金、出售經濟適用住房補繳的土地收益等價款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同級國庫的,要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並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王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