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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部發佈水路運輸及其服務業核查工作通知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01日   來源:交通運輸部網站

關於開展2010年國內水路運輸
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交水發[2009]71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各直屬打撈局:

    根據《行政許可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等有關規定,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規範從業者經營行為,保護合法經營者利益,打擊非法經營,維護水運市場秩序,促進水運業健康、有序發展,經研究,決定自2010年1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國集中開展2010年度國內水路運輸業及水路運輸服務業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對象及內容

    核查對象為已取得國內水路運輸、水路運輸服務業(含船舶管理業,下同)經營資格的經營者及運輸船舶。核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核查經營者在2009年度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行為。

    (二)核查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具體要求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及《關於貫徹實施<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發〔2008〕141號)、《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及《關於貫徹實施經修正的<國內船舶管理業規定>的通知》(交水發〔2009〕102號)和《水路運輸服務業管理規定》執行。

    (三)核查運輸船舶是否具有經營資格和相關證書是否齊全、有效,在2009年度有無違章行為及發生安全生産事故。

    (四)了解經營者2009年度的生産經營情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對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五)結合本次核查,完成部分經營者《水路運輸許可證》的統一換發工作(部辦公廳《關於換發水路運輸許可證有關事項的通知》(廳水字〔2008〕91號)已具體佈置)。

    二、核查工作分工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或其委託的航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核查工作。具體分工如下:

    (一)經部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批准從事省際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者,由經營者所在地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核查,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部水運局及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視情況參加抽查。

    (二)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及其控股子公司、部屬各打撈局,由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對其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核查合格的,由部水運局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按管理權限在其《水路運輸許可證》上加蓋年審章併為其船舶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各中央航運企業、打撈局要積極配合當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做好年度核查工作。請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撈局將經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的下屬企業材料匯總後,統一到部水運局或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辦理有關手續。

    (三)省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內河個體運輸戶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者的核查權限和形式由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三、核查具體事項

    (一)經營者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其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年度核查報告書》(見附件1),並附上《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副本)和《船舶營業運輸證》。經營者提交的《年度核查報告書》除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紙質報告書外,應同時提交報告書電子版(word文件)。

    (二)為確保不影響經營者的正常經營活動,在其上繳《船舶營業運輸證》核查期間,可由核查單位根據需要發給《待理證》,有效期不得超過30天(且不得超過2010年4月30日)。

    (三)經核查合格的經營者,由負責核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其《水路運輸(服務)許可證》上加注審核記錄,審核記錄的有效期統一註明“至2011年4月30日止”。對核查合格的船舶,由核查機關對其《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新的《船舶年審合格證》,新核發《船舶年審合格證》有效期統一至2011年4月30日(但不得超過營運證的有效期)。對未落實安全管理責任、“挂而不管”的船舶不得核發該證。

    四、工作要求

    (一)年度核查工作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轉變政府職能,加強市場監管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強行業管理部門與經營者之間溝通交流,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的有效途徑。各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紮實工作,務求實效。年度核查工作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各有關單位要加強領導,週密組織,保質保量地完成各項工作。

    (二)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增強服務意識,規範服務行為,提高工作效率;要認真貫徹落實政務公開的有關要求,採用適當方式將核查要求、工作程序等內容告知經營者;要嚴肅工作紀律和嚴格遵守廉政規定,嚴禁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嚴禁借核查名義亂收費或搭車收費。

    (三)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嚴格執法,及時糾正違法違規行為,對達不到要求的,不予辦理相關手續;對安全管理制度和責任不落實的經營者,要明確提出整改意見;對不能有效保持經營資質條件要求的,要責令限期整改,經過整改仍達不到資質條件的,按部有關規定處理。

    (四)經營者填報的《年度核查報告書》是反映國內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情況的重要數據來源。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提高工作人員業務水平,加強對經營者填寫《年度核查報告書》的指導(《年度核查報告書》填寫説明見附件2)。對經營者報送的《年度核查報告書》,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審閱,蒐集整理反映行業發展的第一手數據,對經營者反映的問題和建議要認真研究。對《年度核查報告書》中明顯提供失真的數據,負責核查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責令經營者更正,情節嚴重的,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五)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通過年度核查,做好企業、船舶等基礎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為完善全國水運基礎信息做好前期準備工作。要嚴格保守企業的商業秘密,不得對社會泄漏。目前,部已完成了全國水路運政信息系統的升級改造工作,並在部分單位試用,已安裝升級版信息系統的單位要通過年度核查完善信息系統基礎數據。

    (六)為掌握各地核查工作情況,請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核查結束後,將核查工作總結和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見附件3)于2010年6月30日前報部水運局。上述材料除以書面形式報送外,還應一併將經部批准的國內水路運輸及水路運輸服務業經營者的《年度核查報告書》電子版(每個經營者建立一個獨立的Word文件)以光盤或電子郵件形式報送(E-mail:sysgnc@mot.gov.cn)。對未通過年度核查限期整改的經營者整改情況及後續處理情況,應于2010年9月30日前報部水運局。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應將長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情況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七)年度核查工作結束後,我部將對各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查工作完成情況進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對工作敷衍了事,未按本通知要求完成年度核查工作的管理部門,將給予通報批評。

    為做好年度核查工作,部水運局擬於近期組織召開部署動員會,並開展相關培訓工作(另行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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