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12日,財政部印發了《關於企業加強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的通知》(財企[2009]242號,以下簡稱《通知》)。日前,財政部企業司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通知》出臺的背景主要是什麼?
答:在計劃經濟時期,企業普遍實行低工資制,同時在工資之外,輔以其他多種形式的福利待遇。按工資總額一定比例從企業成本(費用)中計提職工福利費,是長期以來與工資總額管理制度並行的一項分配製度。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這種以社會保障、公共服務欠缺和“低工資”為背景建立的“高福利”模式,已經不能適應我國企業改革發展的現實需要。因此,2006年新修訂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41號)取消了企業職工福利費按標準提取的政策,要求企業據實開支職工福利費。當前,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主要存在兩方面問題:
一是企業職工福利費與工資及其他成本費用邊界不清。有些企業隨意調整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既有人工成本無序增長,侵蝕國家稅基,侵害企業投資者權益的情況,也有任意壓縮開支而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情況。
二是部分企業職工福利費發放或支付不合理,擴大了社會收入分配差距。據2008年全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財務決算反映,中央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3387元,佔工資總額的7%,其中最高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4.46萬元,佔工資總額26%,最低的企業人均福利費支出為149元,僅佔工資總額0.6%。
企業職工福利費是人工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直接關係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分配。因此,企業應當規範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維護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
問:《通知》對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什麼?
答:在《企業財務通則》對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進行實質性改革的基礎上,《通知》進一步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制度改革的方向:
一是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中的比重。相對於工資薪酬,職工福利只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企業應當參照歷史一般水平,合理控制職工福利費在職工總收入的比重,避免無序增長的福利性收入扭曲社會勞動力真實成本和市場價格(即工資)。
二是通過市場化途徑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為減輕國有企業社會負擔,使其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國家近年來大力推進企業主輔分離和分離辦社會職能改革。企業目前仍承擔大量集體福利職能的,應當逐步推進內設集體福利部門的分離改革,通過市場化方式解決職工福利待遇問題。
三是逐步將職工福利納入工資總額管理。企業應當結合企業薪酬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整的人工成本管理制度,將職工福利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
問:企業職工福利費的開支範圍有哪些?
答:企業的人工成本,可劃分為工資(含年薪、獎金、津貼、納入工資總額管理的補貼)和福利兩大類。其中福利是企業對職工勞動補償的輔助形式,按與工資的相互關係,又可劃分為兩類,一是按工資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補充養老(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費、職工教育經費,二是其他與工資沒有固定比例的福利待遇支出。《通知》規定的職工福利費,即為第二類職工福利,具體包括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以下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
一是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等發放或支付的各項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如職工因公外地就醫費用、職工療養費用、自辦食堂經費補貼或者統一供應午餐支出、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供暖費補貼、防暑降溫費等;
二是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集體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折舊、維護和工作人員的人工費用;
三是職工困難補助,或者企業統籌建立和管理的專門用於幫助、救濟困難職工的基金支出;
四是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
五是按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以及符合企業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
問:《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與以前的財務規定相比有哪些調整?
答:《通知》關於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的規定,主要從以下五個方面對以前的財務規定進行調整:
1、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補充醫療和補充養老保險費,已經按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或提取,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再列作職工福利費管理。
2、其他屬於福利費開支範圍的傳統項目,繼續保留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比如: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工外地就醫費用、暫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自辦職工食堂經費補貼、喪葬補助費、撫恤費、職工異地安家費、獨生子女費、探親假路費、職工困難補助、福利部門人工費用等。
3、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職工療養費用、防暑降溫費、企業尚未分離的內設福利部門設備設施的折舊及維修保養費用、符合國家有關財務規定的供暖費補貼,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
4、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過去未明確納入職工福利費範圍,《通知》印發後,已經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作為“各種津貼和補貼”,明確納入職工工資總額管理,如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住房補貼、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通訊補貼;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相關支出則調整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5、對於企業給職工發放的節日補助、未統一供餐而按月發放的午餐費補貼,明確納入工資總額管理。
問:國家有關部門三令五申,不允許企業向職工發放各類購物卡、消費券,但事實上屢禁不止。《通知》對現實中企業發放的這類購物卡、消費券是如何考慮的?
答:企業職工福利費在定義中就明確了“發放給職工或為職工支付的現金補貼和非貨幣性集體福利”。對於職工福利費各類項目,《通知》採取列舉法進行規範,事實上是難以列舉齊全的。因此,根據《通知》規定,對於“符合職工福利費定義但沒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條款項目中的其他支出”,企業都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規範管理。
問:按照《通知》的規定,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應當怎樣管理?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答: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如果已實行貨幣化改革的,按月按標準發放或支付的交通補貼或者車改補貼、住房補貼、通訊補貼,無論是直接發放給個人,還是個人提供票據報銷後支付的,由於已形成對勞動力成本進行“普惠制”定期按標準補償的機制,具有工資性質,因此,應當納入職工工資總額,不再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這與國家統計局關於企業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是一致的。
尚未實行貨幣化改革的,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訊待遇相關支出,如企業為職工提供的上下班班車、集體宿舍等相關費用,作為職工福利費管理。但需要強調以下幾點:
一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和國家有關企業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統一規定,企業不得為職工購建住房、支付物業管理費。
二是根據《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職工個人娛樂、健身、旅遊、招待、購物、饋贈等支出,不得由企業承擔。
三是企業生産經營發生的或者為管理和組織經營活動發生的、不定時間、不定金額、據實報銷的市內交通等費用,既不具有工資性質,也不屬於職工福利費,仍按原有規定列作企業成本(費用)。
問:《通知》發佈後,交通、住房、通訊方面的貨幣化補貼計入工資,企業或者職工個人是否會增加稅負?
答:《通知》對企業發放或支付的交通、住房、通訊補貼,規定了什麼情況下納入工資總額,什麼情況下納入職工福利費,屬於企業財務規範,不是稅收政策,不能對企業或者職工個人如何繳納所得稅進行規定。因此,企業或者職工個人繳納所得稅問題,應當遵循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
問:《通知》將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納入了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範圍,為什麼?在企業重組情況下,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的財務管理又有哪些特殊要求?
答: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包括離休人員的醫療費及離退休人員其他統籌外費用。雖然離退休人員已經不再為企業提供勞務,應當納入社會保障體制予以保障,但由於目前我國社會保障水平仍然比較低,企業為他們支付統籌外費用,實質上屬於延期支付福利。因此,正常情況下,企業為本企業離退休人員發放或支付的統籌外費用,應納入職工福利費管理。
但在企業重組情況下,涉及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則按照《財政部關於企業重組有關職工安置費用財務管理問題的通知》(財企[2009]117號)執行,主要有以下特殊要求:
一是按規定從重組前企業凈資産中預提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由重組後企業承擔人員管理責任的,重組後企業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預提費用中直接核銷,不作為企業職工福利費。
二是企業實行分立式重組,將離退休人員移交存續企業或者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並將按規定預提的統籌外費用以貨幣資金形式支付給管理單位的,管理單位發放或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從專戶中列支,也不作為管理單位的職工福利費。
三是企業在財政部財企[2009]117號文件實施前完成重組,重組後企業將離退休人員移交上級集團公司集中管理,但當時未預提並劃轉相應資金的,重組後企業定期向上級集團公司繳納費用,應當納入職工福利費;上級集團公司代為支付的離退休人員統籌外費用,不納入上級集團公司職工福利費。
問:《通知》對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和公用事業企業以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在政策上有何考慮?
答:對這兩個問題的財務規定,實際是回應了社會上對規範收入分配秩序問題的關注,體現了財政部調節收入分配、促進社會公平的職責。
按照《通知》的要求,已實行年薪制等薪酬制度改革的企業負責人,企業應當將符合國家規定的各項福利性貨幣補貼納入薪酬體系統籌管理,發放或支付的福利性貨幣補貼從其個人應發薪酬中列支。實行年薪制之後,企業負責人領取的報酬,實際上已全面考慮了其管理要素的貢獻、職務消費和福利待遇等因素。因此,企業負責人福利性貨幣補貼收入是其年薪的組成部分,企業不應在其年薪之外單獨發放。
根據《通知》的規定,國家出資的電信、電力、交通、熱力、供水、燃氣等企業,將本企業産品和服務作為職工福利的,應當按商業化原則實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者低價使用。這些産品和服務都是生活必需品,相關企業將其作為實物福利提供給職工,國家對這種行為並不禁止,但如果不是按商業化原則交易和核算,而是供職工及其親屬免費或低價使用,將會在企業內部職工和社會公眾之間造成不平等待遇。此外,由於一些交通、熱力、供水等公用事業企業需要由國家財政進行補貼,如果對作為福利向本企業職工提供的産品、服務與向社會公眾銷售的産品、服務實行價格上的區別對待,還會增加財政不合理負擔。因此,對於給職工提供的本企業産品、服務,企業應當按市場價格計算營業收入和福利費。
問: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遵循什麼原則和要求?
答:《通知》第六條明確了企業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
一是制度健全。以新《企業財務通則》為主體的企業財務制度體系,旨在維護相關利益方的合法權益,規範企業財務行為。因此,《通知》沒有規定企業職工福利費開支項目的具體標準,而是要求企業按照國家要求制定具體的管理制度,明確職工福利費開支的項目、標準、審批程序、審計監督。相關制度應根據法律和企業章程規定報經股東會或董事會批准。
二是標準合理。國家原來對企業職工福利費支出有明確規定的,企業應當予以執行。國家沒有明確規定,而企業又需要的,企業應當參照當地物價水平、職工收入情況、企業財務狀況等要求,按照職工福利項目制訂合理標準。
三是管理科學。預算是有效控製成本的財務管理工具。企業應當統籌規劃職工福利費開支,實行預算控制和管理。職工福利費預算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後,納入企業財務預算,按規定批准執行,並在企業內部向職工公開相關信息。
四是核算規範。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當按《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規定進行明細核算,準確反映開支項目和金額,並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予以披露。
問:企業從何時開始執行《通知》?企業工資總額、職工福利費財務口徑變化後,與其他管理要求不一致,應當怎麼辦?
答:《通知》自印發之日起施行,不溯及既往。企業在2009年10月底以前開支的工資和福利費,不需要按《通知》作調整。企業自2009年11月開始,應當嚴格按《通知》執行,規範職工福利費財務管理。
貨幣化福利補貼計入工資總額,職工福利費開支內容進行調整,企業負擔的人工成本總量不會變化。目前,國有企業大多實行工效挂鉤辦法,工資總額的核算口徑應當與財務規定保持一致。2009年執行《通知》由於不是完整的會計年度,對有關機構原已核定的工資總額以及其他財務指標産生的影響,可以在有關報表附注、管理文件中加以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