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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9年12月18日   來源:浙江省人民政府網站

浙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印發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浙政辦發〔2009〕180號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實施“創業富民、創新強省”總戰略,引導企業不斷追求卓越經營績效,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國務院《質量振興綱要(1996—201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産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7〕5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浙江省政府質量獎是省政府對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取得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企業或組織的最高質量獎勵。

    第三條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遵循企業自願申請,科學、公開、公平、公正,好中擇優的原則。

    第四條浙江省政府質量獎每年評定一次,每次獲獎的企業或組織不超過5家。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成立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委會),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評審辦)。

    評委會由省政府、省級有關部門、大專院校、行業協會的有關領導和質量管理專家組成。評委會主任由分管副省長擔任。評委會其他成員由評審辦提出建議名單,報省政府批准後公佈。

    評審辦設在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評審辦主任由省質量技術監督局局長擔任。

    第六條評委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和監督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活動的開展,決定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

    (二)審定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實施細則等重要工作規範;

    (三)審查、公示評審結果,提請省政府批准浙江省政府質量獎擬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七條評審辦負責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的日常監督與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制(修)訂評審員資質標準和管理制度,建立評審員庫。根據評審需要,按行業組建若干評審組;

    (二)制定浙江省政府質量獎年度工作計劃,組織開展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申報工作,受理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申請;

    (三)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資料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四)組織評審組對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進行評審,考核、監督評審員履行職責情況;

    (五)向評委會報告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結果,提請審議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

    (六)負責社會各界反映問題的調查核實工作;

    (七)宣傳、推廣獲獎企業或組織的質量管理先進經驗和方法;

    (八)監督獲獎企業或組織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規範使用獲獎榮譽。

    第八條評審組由5名以上(含5名)評審員(包括行業專家)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提出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二)制訂現場評審實施計劃,對企業或組織實施現場評審;

    (三)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九條評審員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能認真貫徹執行黨的各項方針、政策,熟悉國家有關質量和經濟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定;

    (二)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五年以上從事質量管理或專業技術工作經歷,有豐富的質量管理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企業質量工作情況;

    (三)掌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的方法,熟悉《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國家標準,具有較強的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

    (四)有良好的職業道德,能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評審紀律。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十條凡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業、工業和服務業企業或組織,均可申報浙江省政府質量獎。

    第十一條申報企業或組織必須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浙江省行政區域內註冊登記並正常運行5年以上;

    (二)産品或服務符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安全生産、産品消費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産業政策要求;

    (三)實施卓越績效管理並取得卓越經營績效,主要經濟指標和社會貢獻程度居省內同行業前茅,主導産品的技術和質量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四)在推進員工的創業再創業,推進技術跨越戰略、知識産權戰略、標準化戰略和品牌戰略,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促進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等方面,走在省內同行業前列;

    (五)切實履行社會責任,依法誠信經營,具有良好的信用記錄和社會信譽。近5年在省級以上質量安全監督檢查中未出現不合格,無重大的質量、安全、環保等事故,無因企業或組織責任導致的顧客、員工、供方、合作夥伴和社會對其的重大投訴;

    (六)無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四章評審標準

    第十二條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採用國家標準GB/T19580《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和GB/T19579《卓越績效評價準則實施指南》的最新版本。

    第五章評審程序

    第十三條發放通知。每年由評審辦發出申報浙江省政府質量獎通知,並在規定時間內受理當年度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申請。申報通知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佈。

    第十四條企業申報。凡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在自願基礎上,按照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標準進行自我評價,形成自我評審報告,填寫《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申報表》(以下簡稱申報表),並提供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經市(地)質量技術監督局徵求企業或組織主管部門意見並簽署推薦意見後,在規定時間內報送至評審辦。

    第十五條資格審查。評審辦對申報企業或組織的基本條件、申報表及相關的證實性材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確定符合申報條件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六條資料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格審查合格的企業或組織的申報資料進行評審,形成資料評審報告,並遵循好中擇優的原則確定現場評審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七條現場評審。評審辦組織評審組按照評審標準,對資料評審後確定的現場評審企業或組織進行現場評審。現場評審應形成現場評審報告,並由企業確認。現場評審結束後,評審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現場評審報告提交評審辦,並提出建議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八條審查表決。評審辦綜合各評審組的建議後,提出提請審議的候選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並將企業或組織的申報材料、現場評審報告等提交評委會審查。經評委會審議後,表決確定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名單。

    第十九條初選公示。評委會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上對初選授獎的企業或組織進行公示,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公示期限為15天。對公示以後反映的問題,由評審辦進行調查核實,並形成調查核實情況報告,提交評委會審查。

    第二十條審定批准。評委會審查後,確定擬授獎企業或組織名單,提請省政府批准。批准後的名單通過新聞媒體等向社會公佈。

    第六章表彰、獎勵及經費

    第二十一條對獲得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由省政府進行表彰和獎勵,並頒發獎盃、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二條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獎勵經費和評審工作經費每年由省財政納入省質量技術監督局部門預算。

    第七章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監察部門要參與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全過程監督,對評審過程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現象,及時採取糾正措施。

    第二十四條申報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實事求是,不得弄虛作假。對發現採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的,由評審辦提請省政府批准撤銷其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稱號,收回獎盃、證書,追繳獎金,並在省級主要新聞媒體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五條獲得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應持續實施卓越績效管理,堅持以人為本,充分發揮員工的創業積極性,深入推進創業再創業工作,進一步加強技術創新和管理創新,努力為促進區域經濟協調健康發展作出新的貢獻。

    第二十六條獲得浙江省政府質量獎的企業或組織可在企業形象宣傳中使用該稱號,並註明獲獎年份,但不得用於産品宣傳。違反上述規定的,由評審辦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參與浙江省政府質量獎評審工作的人員應實事求是、公正廉潔,保守企業或組織的商業和技術秘密,嚴格遵守評審的有關規定和程序。對違反評審紀律的,視情節輕重予以批評、警告或取消評審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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