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格林納達政府關於互免持外交、公務(官員)護照人員簽證的協定》于2009年6月17日在北京簽署。雙方已完成本國法律程序並確認上述協定自2010年1月17日起生效。
協定規定,持有效外交、公務護照的中國公民和持有效外交、官員護照的格方公民,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入、出、過境不超過三十日,免辦簽證。
上述締約雙方公民如欲在締約另一方境內停留超過三十日,應在入境後並於上述期限終止前依照締約另一方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辦理居留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