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12月23日從青海省民政廳獲悉,青海省根據民政部、財政部有關文件精神,決定調整全省部分優撫對象撫恤和生活補助標準。新政策從今年10月1日起執行。
具體調整情況是:殘疾軍人(含傷殘人民警察、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民兵民工)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提高15%;烈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提高25%;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每人每月分別提高140元和100元;城鄉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退役人員及原8023部隊退役人員(含其他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的生活補助標準調整提高至每人每月200元。
另外,對新中國成立前加入中國共産黨的農村牧區老黨員和未享受離退休待遇的城鎮老黨員的生活補貼標準每人每月提高70元。(記者/孟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