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84年公安機關恢復實施內部審計制度以來,全國各級公安審計部門緊緊圍繞公安工作中心,以“強管理、出效益、促發展、保廉潔”為己任,逐步形成了以經濟責任審計為龍頭,以涉案財物審計為重點,以基本建設項目和財務收支等警務保障類審計為基礎的公安內部審計工作新格局,有力地服務和保障了公安工作和隊伍建設。
全國公安審計部門不斷深化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大力促進領導幹部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正確政績觀。2006年公安部出臺了《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部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和《公安邊防消防警衛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評價實施細則(試行)》,實現了經濟責任審計由定性評價到定量評價的轉變,經濟責任審計成為了考察任用幹部的重要手段。
2003年以來,針對群眾反映強烈的亂收、濫罰、亂扣等問題較多的警種和部門,特別是圍繞容易滋生腐敗的執法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公安部審計局有計劃地在全國公安機關部署開展公安執法環節中涉及的扣押財物、取保候審保證金、“二代證”收費、公安機關監管場所等專項審計,為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促進執法規範化發揮了重要作用。
全國公安審計部門在投資項目審計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全面加強對基本建設、信息工程、裝備物資採購、經濟合同等重點項目的全過程跟蹤審計。注重前移審計關口,嚴查高估冒算行為,從源頭上預防商業賄賂、以權謀私等腐敗問題的發生,促進了增收節支和建設效益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