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産品增值稅政策的補充的通知
財稅[2009]16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産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發佈後,各地陸續反映一些垃圾發電和資源綜合利用水泥適用政策問題。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推動循環經濟發展,經研究,現補充通知如下:
一、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二)項“以垃圾為燃料生産的電力或者熱力”的規定,包括利用垃圾發酵産生的沼氣生産銷售的電力或者熱力。
二、將財稅[2008]156號文件第三條第五項規定調整為:
採用旋窯法工藝生産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下同)或者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産的水泥,水泥生産原料中摻兌廢渣比例不低於30%。
1.對採用旋窯法工藝經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生産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生料燒制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除廢渣以外的生料數量+生料燒制和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2.對外購水泥熟料採用研磨工藝生産的水泥,其摻兌廢渣比例計算公式為:
摻兌廢渣比例=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熟料數量+熟料研磨階段摻兌廢渣數量+其他材料數量)×100%
三、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行。財稅[2008]156號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