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範保健食品申請人變更相關工作,根據《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實行嚴格監管的要求和《保健食品註冊管理辦法(試行)》有關規定,自2010年1月7日起,對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由多方(含雙方)申請人共同持有變為單方持有的申請,按照技術轉讓註冊申請辦理;此前已受理但未按照技術轉讓註冊申請申報的産品,請相關單位做好有關退審工作,並告知申請人按照技術轉讓註冊申請重新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