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關於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制度建設的通知
為深入貫徹黨中央《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落實《關於加快推進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工作的意見》的有關精神,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提高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規範化水平,現就加強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制度建設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綜合執法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黨中央部署決定開展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以來,各級綜合執法機構不斷創新工作機制,規範執法程序,加強制度建設,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但從綜合執法工作的全局看,當前一些地方還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執法規範不統一、工作機制不完善、制度落實不到位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綜合執法效能的發揮和水平的提高。
國務院要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制度建設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內容和具體體現。要充分認識制度建設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制度建設作為鞏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改革成果的重要舉措,提高綜合執法隊伍凝聚力、戰鬥力的重要抓手,推進綜合執法工作規範化的重要途徑,切實抓緊抓好。
二、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體制的要求,以制度建設推動綜合執法隊伍的專業化、規範化和信息化建設,促進綜合執法隊伍建立統一的工作目標,實行統一的程序規範,堅持統一的工作標準,全面正確履行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職責。
工作目標:第一步,2010年底之前,儘快制定實施一批迫切需要的綜合執法基本制度;第二步,2013年底之前,構建起統一規範、科學完備的綜合執法制度體系,完善綜合執法運行機制,做到職責清晰、管理規範、執行順暢、監督有力,為保障國家文化安全、規範文化市場秩序、促進文化市場健康繁榮發展提供制度保證。
三、制度建設的主要內容
當前,要重點建立完善4個門類18項基本制度。
(一)業務工作制度
通過建立工作制度,對日常執法工作的主要程序、方式予以規範,確保綜合執法程序正確,實體公正,標準統一。
1.舉報受理制度。加強12318文化市場統一舉報電話建設。對舉報的受理、核查、反饋、分析處理等職責和程序作出規定,確保舉報渠道暢通、查處高效、反饋及時。
2.日常巡查制度。出臺日常檢查規範,對日常執法檢查的程序、項目、內容、家次、頻次、記錄等作出規定,切實強化日常監管。
3.重大行政處罰案件集體討論制度。對參與重大行政處罰案件討論的人員、內容以及工作程序等作出規定,確保重大行政處罰程序合法、實體公正。
4.重大案件管理制度。明確重大案件標準,對報告程序、報告時限、報告內容、案件查處和督查等作出規定,提高重大案件管理水平。
5.案卷評查制度。對案卷評查的範圍、標準、方式以及結果適用等作出規定,全面提高執法案卷水平。
6.應急管理制度。對應急範圍、組織設立、應急指揮、處置程序等作出規定,確保快速、高效、妥善處理文化市場重大突發事件。
7.專家顧問制度。綜合執法機構要聘請一定數量專家作為綜合執法工作的顧問。要對專家組成、聘請期限、顧問內容、顧問方式等作出規定,切實發揮專家顧問的作用。
(二)人員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綜合執法人員管理制度,提升執法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高綜合執法機構隊伍建設水平。
8.培訓考核制度。對培訓對象、培訓目標、培訓內容、培訓方式、培訓頻率、培訓考核、考核結果適用等作出具體規定,逐步提高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
9.崗位輪換制度。對輪崗對象、輪崗條件、崗位範圍等作出具體規定,擴大執法人員輪崗交流範圍。
10.廉政制度。對廉政要求、廉政教育、廉政公示、廉政考核和考核結果適用等作出規定,規範和約束執法人員行為,不斷提高執法人員廉政意識和水平。
(三)激勵約束制度
制定程序嚴密、獎懲分明、制約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執法人員嚴格履行法定職責的積極性、主動性。
11.行政執法責任制度。清理執法依據、規範執法主體、分解執法職權、落實崗位責任、完善執法監督,並明確過錯責任追究辦法,對過錯的範圍、責任人的確定、過錯責任追究形式、過錯追究機構和程序作出規定,將過錯責任追究與幹部任免、年終考核結合起來,確保執法責任落到實處。
12.評議考核制度。要根據文化部的有關要求,定期對綜合執法工作進行評議考核。對考核目的、原則、對象、內容、標準、程序、方式、結果適用等作出規定,通過評議考核提高執法機構行政效能。
13.表彰獎勵制度。根據綜合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落實執法責任制、執法成效、工作創新能力等,對表彰獎勵目的、標準、評獎程序、獎勵方式等作出規定。
(四)協作協調製度
建立完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區域協作、部門協調製度,溝通執法信息,加強部門合作,形成執法合力。
14.抄告備案制度。執法動態、專項治理行動、重大案件處罰、重大突發事件等,要及時報送上級部門、委託機關備案,並抄告有關部門。對抄告備案的範圍、程序、方式、期限等作出明確規定,及時溝通執法信息。
15.案件移送制度。對移送標準、對象、程序、方式、期限、責任追究等作出明確規定,確保移送案件“應送盡送”,杜絕“以罰代刑”、越權辦案。
16.信息通報制度。對通報對象、內容、程序、方式等作出規定,切實加強綜合執法的新聞宣傳和社會輿論工作。
17.聯席會議制度。對聯席會議參加部門、人員,召集方式、會議內容、會議頻率、會議決議適用等作出規定,加強部門之間的配合,整合執法資源。
18.區域協作制度。對協作目的、協作部門、協作內容、協作方式等作出具體規定,實現東西部在案件辦理、人員培訓等方面的合作共建,擴大視野、優勢互補。
四、工作要求
(一)明確任務,加強領導。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綜合執法機構要把制度建設作為指導綜合執法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要結合當地實際,做好基本制度的建立、完善和監督執行工作,維護制度權威,使綜合執法基本制度成為綜合執法機構的基本運作規範,執法人員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
(二)分類處理,做好制度的“立、改、廢”。要對照本《通知》所規定的基本制度,對原有的制度進行一次清理。凡以前未建立的,要抓緊調研,儘快建立;凡以前已有類似制度,但不能滿足新形勢需要的,要逐條梳理,修改完善;凡以前制定,但內容陳舊、已無實際意義的,要一律予以廢止。
(三)廣泛宣傳,加強培訓。要針對制度建設開展學習和培訓工作,及時總結、宣傳各地制度建設的新做法、新經驗,不斷增強執法人員遵守制度的自覺性和主動性。綜合執法的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要帶頭執行制度,為基層機構和基層執法人員做出表率。
(四)加強監督檢查。文化部將把制度建設作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考評的重要指標納入年度考評體系,並適時對制度建設進行專項檢查。省級文化行政部門或綜合執法機構要定期檢查制度的建立健全、執行落實情況,每年對本地制度建設進行全面總結和評估。
特此通知。
文 化 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